罪犯金红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69号

罪犯金红哲,男,1981年1月2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红哲犯故意杀人、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5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9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红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26日21时许,在珲春市伙同他人用刀乱砍被害人致其死亡,并用刀刺另一被害人致其重伤;又于2001年4月,在珲春市将一女青年带到宾馆,以暴力手段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红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触犯多种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较大,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红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