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223号
罪犯罗文杰,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杰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565747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罗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罗文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该犯与他人密谋绑架被告人王鹏亲戚黎某之子黎文轩(11岁)勒索赎金,并进行分工,2009年4月3日晚实施绑架,将被害人黎文轩绑架至虎门镇逸东公寓720房后,并向其母钟某某勒索赎金20万元,后打开皮箱后发现被害人黎文轩窒息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罗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犯罪结果严重。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