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49号
罪犯李庆宇,男,1992年6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庆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庆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末,被告人李庆字以每片47元的价格,分三次从被告人周洪超处购买1400片麻谷,约重126克,以每片49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单志亮、李闯,单志亮。2012年2月初,张超欲以每片56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单志亮、李闯购买400片麻谷,被告人单志亮联系被告人李庆宇,以每片49元的价格向李庆宇购买,被告人李庆宇以每片47元的价格向周洪超购买。2012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周洪超与李庆宇携584片麻谷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四联大街车城名仕花园小区进行交易,周洪超在车内等候,李庆宇携麻谷到该小区B区2栋4门211室李闯家,李庆字将400片麻谷卖给李闯、单志亮。公安人员从李庆宇处收缴麻谷184片,重1851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庆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