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67号
罪犯金德奎,男,1966年11月26日生,朝鲜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白山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德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1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金德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德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9年3月13日因非法收购、出手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该犯于2002年10月间伙同他人预谋贩卖毒品后,该犯变让长白县十道沟镇出租车司机联系买主,2003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该犯开车同金洙日携带毒品1969克,在长白县交通局附近联系买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9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德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深,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德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