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庆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38号

罪犯孟庆艳,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辽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孟庆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桂新与孟庆艳于2000年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桂新与孟庆艳的丈夫吕士春在梅河口市山城镇“辛家馆子”吃饭,因钱不够付帐,朱桂新让孟庆艳送钱时,告诉孟庆艳吕士春喝多了。当晚,朱桂新将吕士春带到自己的住处。孟庆艳来到朱桂新的住处时,见吕士春已睡着,二人便商量将吕士春杀死,朱桂新遂用一把斧头向吕士春的头部猛击两下,当即将其打死。次日晚,朱桂新与孟庆艳一起将吕士春的尸体用三轮车运至孟庆艳家的玉米地内埋藏。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庆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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