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佰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37号

罪犯周佰凤,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佰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佰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佰凤于2005年2月27日2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金盏乡暂住处内,酒后因琐事与其前夫卢昌海发生争执,后周佰凤持刀猛刺卢昌海左锁骨上窝及左肩峰各一刀,致卢昌海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服装传递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佰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佰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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