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26号
罪犯韩丽红,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丽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韩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韩丽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14日至9月1日间,被告人韩丽红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采用开空头支票的方式分四次购买长春欧亚卖场储值卡,后韩丽红将骗得储值卡以低于成本价格卖掉套现用于购买非法彩票和个人消费,此后韩丽红除归还欧亚卖场现金人民币280万元及抵偿给欧亚卖场自己所有的摊位(价值人民币47.8万元)外,其余552.5万元人民币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4.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76.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丽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诈骗数额巨大,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我院对其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丽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