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32号
罪犯张桂金,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桂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桂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桂金因其丈夫王跃伟经常酒后耍酒风,打骂她,平时感情不和,常闹矛盾。2002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张桂金参加村里的老人节活动,王跃伟酒后将张桂金叫回家以后无端地对其打骂,并向张桂金撇洗衣板。被告人张桂金躲过以后,拿起洗衣板打了王跃伟后脑部。王跃伟扬言杀被告人张桂金家里人,被告人张桂金顿起杀害王跃伟的念头。当晚12时许,等王跃伟熟睡之后,被告人张桂金用家里的斧子,猛砍王跃伟右颈部一次,致王跃伟当场死亡,之后到王跃伟的哥哥王跃民家告诉此事,并叫王跃民报案,后一直留在其家里。被告人张桂金与次日凌晨,在其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桂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桂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