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47号
罪犯王立芝,女,1958年1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9日作出(1997)四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吉刑核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0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3年3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立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立芝与被害人复婚后王立芝经常受到齐振岩打骂。1994年8月6日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立芝见齐振岩熟睡,顿起杀人之念,从外屋取菜刀,向齐的面、颈、和背部位连砍31刀,致齐振岩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97.75分。有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脑梗塞。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