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25号

罪犯李波,女,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波与被害人麻贺外出到永吉县星星哨水库游玩。次日9时许,二人闲谈时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波用水果刀猛刺麻贺的背部一刀,后用绳子将麻贺手捆上,又用水果刀照麻贺的头、面、颈、胸腹、四肢等部位连刺数刀,当场将麻贺杀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7.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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