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589号
罪犯陈宝君,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宝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陈宝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的7月7日21时许,陈宝君在临江市闹枝镇吊打村荆玉明小卖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君田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被人拉开。陈宝君回到家中取得一把自制刀具再次回到小卖店门前,与手持木棒的王君田相遇,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君田的哥哥王君德、王君发上前帮助王君田,陈宝君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连续捅刺了王君田、王军德、王君亮身上多刀后逃离现场。王君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君田系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肝门血管、肝脏、胃网膜血管,造成大失血休克死亡。王君亮左手及胸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宝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宝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