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迟丽晶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29号

罪犯迟丽晶,女,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长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迟丽晶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吉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7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1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迟丽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迟丽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间,迟丽晶以能向网通公司销售手机为名,骗取亿达营销部桑国诚、陈德松的信任,购进价值人民币300万元小灵通;以还钱为名骗取赖桂平、宋圆圆18.5万元;以借款进手机给付高额利息为手段骗取张晓光132.17万元;又以进便宜手机、做充值卡为名骗取多人钱财。迟丽晶虚构网通需要大量手机的情节,采取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手机,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或给付被害人高额借款好处费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多人钱款,诈骗作案八起,合计骗得人民币9824332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配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7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迟丽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数额大,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我院对其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迟丽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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