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多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585号

罪犯张多立,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多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5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多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10月间,张多立利用在贝尔罗斯(北京)电子电信部件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由耿志伟从该公司二层不良品区盗出Nokia6110型手机外壳900套(共计价值人民币78228元)放在垃圾房内,再由担任保洁员的被告人张多立将上述物品扔出公司院外,待耿志伟取走后变卖,赃款二人平分。2008年3月间,张多立以同样方法从贝尔罗斯公司喷涂设备区盗出两箱NokiaN76型手机电池门(共24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6.4元)。后耿志伟将上述赃物出售,赃款与张多立伙分。张多立伙同他人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2514.4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多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盗窃次数多、数额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多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