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31号
罪犯姜慧淑,女,1970年9月15日生,国籍不明,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白山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慧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1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1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姜慧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姜慧淑于2002年4月30日,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惠山市携带古董及油画赝品非法越境至中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与中国居民李某谈妥交换黑白电视机,并通知朝方人员千某(在逃)于5月5日非法越境来长白。当千某来到长白后,姜慧淑没有找到李某,无法取回电视机。千某便提议抢一家东西回去,姜慧淑提出去金今玉家抢劫。同年5月5日晚8时许,二人来到金今玉家,姜慧淑敲开门,千某闯入屋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纸、绳子将金今玉的手脚捆住,将头部缠住,之后姜慧淑进屋同千某用编织袋、方便袋装满衣物、药品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金今玉因呼吸受阻,窒息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2.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1.2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慧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慧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