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国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24号

罪犯莫国胜,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国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莫国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莫国胜与被害人孙立梅系夫妻关系,莫因孙提出离婚而对孙产生不满,遂产生杀人之念。2008年10月16日公主岭市怀德法庭开庭审理孙立梅与莫国胜离婚一案,莫国胜携带卡簧刀到公主岭市怀德镇法庭欲趁机杀孙立梅,当日10时许,在开庭前莫以找孙唠唠为由,把孙拽到法庭后院,莫国胜用卡簧刀照孙立梅的胸部等部位猛扎数刀,孙的代理人姜文武闻声赶来,制止了莫的杀人行为,在抢刀的过程中,莫扎姜左腿一刀。被害人孙立梅胸部外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姜文武左腿部受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莫国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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