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53号
罪犯刘冬梅,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冬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6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冬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6月1日因卖淫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2004年2月,被告人刘冬梅伙同其男友张鹏翔(另案处理),从云南省瑞丽市将冰毒片3850粒混入衣物、药材中后,在瑞丽市潞西邮局邮寄至长春市。同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邮局将该邮件查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检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0.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1.7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冬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冬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