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49号
罪犯董艳,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吉刑核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董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董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董艳因其丈夫金虎殴打自己一事不满,遂产生杀人之念。董艳打电话给黄日万让其买卤水,准备毒死金虎。黄日万将卤水交给董艳。当晚21时许,金虎因口渴起来要水喝,董艳趁机将事先兑好卤水的水瓶递给金虎,金虎喝完后中毒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47.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情节恶劣,犯罪结果严重。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我院对其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