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16号
罪犯李锐,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9)公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3314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四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8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锐于2008年11月17日下午1时许,将董某拽上其所开的出租车上,持刀将董某扎伤,随后董某被送到中心医院抢救,被告人李锐怕董某没死,又携带尖刀来到市医院七楼手术室,误将王某认为是董某,持刀将其颈部扎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无心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2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恶劣,犯罪结果较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