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09号
罪犯刘文欢,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欢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9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文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22日晚20时许,刘文欢来到前郭县长龙乡大洼村孙广友家,持尖刀威逼孙广友妻子王凤英,向其索要人民币500元,21时许,孙永友及其子孙国才回到家中见状奋起反抗,夺下尖刀,刘文欢逃离现场。2003年1月某日晚23时许,刘文欢伙同高锡红在农安县三盛玉镇爱心桥附件,用刀威逼途径此处的谷亮,抢夺人民币12元。2003年1月至3月间刘文欢盗窃作案3起,款物合计人民币8118元。2008年10月26日晚5时许,该犯在镇赉监狱服刑期间,因同犯孙希昌玩纸牌与王海发生纠纷,后厮打在一起。刘文欢伙同他犯过来一起殴打孙希昌,至孙希昌脾脏破裂重伤,鼻骨骨折轻微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煮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主观恶性深,触犯多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