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文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828号

罪犯霍文侠,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文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87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霍文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3年9月间勾结多人组成抢劫犯罪团伙,在2003年11月到2004年2月间,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丰满区等地连续抢劫作案十余起,共抢劫款物折合人民币21790元,致两人轻伤,致一人轻微伤。该犯于2003年10月从他人手中要来制式单筒猎枪的零件及子弹2发,组装成一支制式单筒猎枪,藏于家中。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参加清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2.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霍文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霍文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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