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414号
罪犯孙跃华,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跃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跃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跃华在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于2008年5-6月间,与已在以色列的福建籍林某取得联系,由林某在以色列为孙跃华提供劳务合同样本及相关手续,由孙跃华在东丰县招募栾景义等32人去乌克兰出国劳务,孙跃华每人提取2万元中介费后,与江苏省海安县苏中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卫斌达成协议,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乌克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期间,孙跃华得知孙卫斌因非法组织他人出境被公安机关拘留,已无法与乌克兰签订合同,便以欺骗手段以个人名义与以上32人签订合同,每人收取9万元、10万元不等劳务费,共收到3185000元人民币。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切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1.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跃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跃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