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玉晶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02号

罪犯姜玉晶,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玉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吉刑经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姜玉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姜玉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姜孟书与境外人员李石宇预谋走私冰毒后,指使被告人张宝平在龙井市开山屯镇莱社四队道边Y形杨树附近,从境外毒贩手中走私入境300克冰毒。被告人徐延宏按照被告人姜孟书的指使取回冰毒并与被告人姜玉晶一起将走私进境的300克冰毒在敦化市大石头镇高速路口150米处贩卖给文某某。2009年2月22日1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延吉市新兴街民兴委3组被告人李福哲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姜玉晶等人,并查获疑似毒品物9包149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绕带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玉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我院对其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玉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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