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淑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04号

罪犯彭淑平,女,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彭淑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4月27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被告人彭淑平于2006年4月份,以能为被害人刘振宇办工作为名,在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其家中骗取被害人刘振宇人民币50000元;后于2006年8月份,以为其公务员考试改分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振宇人民币30000元;后仍以为其办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振宇20000元。后被告人彭淑平在被害人刘振宇要求其返还被骗钱财时,让王东辉于2007年4月返还被害人刘振宇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彭淑平伙同被告人陈国良于2006年12月份,以能为被害人宋青芳的儿子宋雪办工作为名,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骗取被害人宋青芳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彭淑平于2007年1月份,以能为被害人牛宏鹏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装饰装潢商店骗取被害人牛宏鹏人民币180000元,后其归还被害人牛宏鹏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彭淑平处收缴的赃款人民币12700元和从被告人陈国良初收缴的6000元赃款均返还给被害人牛宏鹏。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清洁巾装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3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3.5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彭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作案次数多,诈骗数额巨大,且系累犯,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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