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洪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08号

罪犯武洪洋,男,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朝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洪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武洪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7年07月18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三年。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文龙因处对象的问题与王某某(在逃)结仇,之后,王某某找来许文强、李猛等人(均在逃),李猛找来赵洪建、李长宇等人,许文龙找来武洪洋,武洪洋又找来王力斌(另案处理)和尤岩(在逃),王力斌又找来周宝以及大国、小华、齐兵、小胖等人(均在逃),龙岩也找来几个人。许文龙事先准备了镐把、甩棍等凶器,双方约定在本市绿园区北京华联超市附近打仗。2010年7月30日17时50分许,双方在北京华联超市南侧的胡同内相遇后,被告人许文龙伙同武洪洋、王力斌(另案处理)、周宝等十余人持镐把、甩棍等凶器追打王某某找来的李长宇、赵洪建等一伙人,并将其追至一楼道内,被害人赵某某被许文龙、武洪洋等人打伤,致其头部外伤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附带民事部分,庭前经调解,三被告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2007年7月18日该犯因抢劫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制作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武洪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曾因抢劫罪被判刑,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且在服刑期间二次违规被扣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洪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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