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勤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831号

罪犯董勤洪,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1日作出(2002)辽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勤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04)吉高刑初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22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8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09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3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董勤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1年7月20日至2001年9月22日间,以租车为由,抢劫出租车司机钱物13起,共抢得款物1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参加维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0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勤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勤洪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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