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现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3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576号

罪犯杨现华,男,1992年2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现华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7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杨现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2日23时许,杨现华伙同他人来到白山市浑江区大连华西石料厂盗窃大理石,过程中,被更夫孙长军发现,后杨现华等人对孙长军实施殴打,抢得大理石板三块,并抢走孙长军现金160余元、波导手机一部。经鉴定,大理石价值人民币660元;手机一部,价值50元。2010年7月23日晚,杨现华等人预谋盗窃摩托车,经鉴定,豪爵牌EN125-2型摩托车一台,价值8000元;凌肯牌LK125型摩托车一台,价值2800元;红色豪爵银豹HJ125-7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200元;蓝色铃木牌125-5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0年12月31日,杨现华、刘强、王立新伙同石锟,为运送盗窃所得铜线,一辆福田三轮摩托车与三个单元内的电线盗走,销赃得款1800元。2010年12月末的一天,杨现华、王立新、刘强、石锟在白山市浑江区启典家园1号楼内盗窃电器设备等物品。经鉴定,物品总价值17150元。销赃得款3200元,平分后挥霍。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4月份,杨现华等人先后多次在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批发市场附近的星泰新苑4号、5号楼内盗窃电线及配电箱,销赃得款20000余元,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9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3.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