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东、高永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3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绿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永吉,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居住地松原市江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卫东,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居住地松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刑诉字(2015)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永吉伙同李卫东事先预谋盗窃,二人在网上购买技术开锁工具。2015年1月7日上午,二人窜至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13栋2门302室被害人杨某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万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2292.6元);建行金钞两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70元;金戒指三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70元;金条两根价值人民币10052元;18K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18K金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珍珠项链、白金项链各一个(以上均无法估价)以及房产证、合同等材料。二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9180.6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永吉伙同李卫东事先预谋盗窃,二人在网上购买技术开锁工具。2015年1月7日上午,二人窜至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13栋2门302室被害人杨某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万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2292.6元);建行金钞两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70元;金戒指三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70元;金条两根价值人民币10052元;18K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18K金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珍珠项链、白金项链各一个(以上均无法估价)以及房产证、合同等材料。二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9180.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月7日,绿园区刑警大队重案二队接到被害人杨某报警称其家中保险柜被盗,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金条、金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经过工作,确定高永吉、李卫东为嫌疑人,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二人使用的手机号码,确定二被告人的位置,并经过蹲守后将二人抓获归案的经过。

3、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高永吉出生于1979年3月19日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劣迹、李卫东出生于1980年11月16日等自然情况。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被告人李卫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0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引领公安民警指认其盗窃现场并拍照。

6、绿园区刑警队重案二队情况说明:载明①2015年1月7日,杨某家被盗物品中有美金2000元,经办案民警到位于西安大路的中国银行调取案发当日美金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为100:614.63,被盗美金折合人民币12292.6元。②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盗窃后将开锁工具及用于破坏被盗保险柜的工具扔在松原市一农村路边,公安机关民警到二被告人供述的地点查找未找到作案工具。

7、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51034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载明经鉴定被盗的建行金钞2套,价值人民币6200元;千足金金手链一条,重18克,价值人民币4770元;千足金金戒指一个,重10克,价值人民币2650元;足金金戒指2个,重10克,价值人民币2620元;金条2根,重40克,价值人民币10052元;18K金项链1条,重1.5克,价值人民币298元;18K金戒指一个,重1.5克,价值人民币298元。

8、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收了一条18K金的项链,18K金的戒指,还有4个金箔。准确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是在离过年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收了18K金的项链和18K金的戒指,还有一次是在离过年还有20多天左右的时间,我收了4个金箔,是千足金的,地点在松原市江南商贸小区仿古楼楼下我所经营的志辉首饰加工店。是两个人到我这卖首饰,这两个人经常在我店旁边的发廊剪头,但叫什么我不清楚。经过辨认,高永吉是到店里卖18K金的项链,18K金的戒指的人,李卫东是到店里卖4个金箔的人。他们说首饰是他们老婆的,我当时也没多问,但我感觉不是好道来的。在收购首饰的时候,我要他们出示身份证了,但他们说没带,因为以前认识,所以没多想,就收购了,也没登记。当时也跟他们要发票了,但他们说没有,我也就没要。项链和戒指是18K金的,每克140元钱,项链重1.5克左右,花210元钱收购的,戒指重1.5克左右,花210元钱收购的。4个金箔重8克,每个金箔重2克,以每克220元钱收购的,花1760元收购的,收购这些总共花2180元。市场上的千足金价格是260元钱左右,18K金在市场上是不按克数卖的,市场上每条18K金的项链或者18K金的戒指都是直接标价卖的。我们回收首饰加工这个行业,只按照金子的重量来收购金首饰,所以我只能以克数来收购。我们收购黄金首饰加工行业,是按照每天千足金的股市开盘价格收购,不是按照市场上金店的卖金子的价格收购,我们收购千足金肯定低于市场上金店的价格,要不然我赚不到钱。我把我收的这几样东西都给溶了,如果有买家到我这里来打金首饰的时候,有的时候买家自己带的金子重量不够,我就把我已经溶好的金子给买家补上,这样我就把这些溶过的金子卖出去。18K金我基本以180元钱价格卖给顾额,黄金我是以240元钱的价格卖给顾客。

我在高永吉那收的首饰有18k金项链一条,18k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金戒指3个,金手链1条,总共也就40克左右,我共给高永吉9500元,还有其他东西我就记不清了,这些首饰我有的溶了,有的卖给顾客了。我在李卫东那收了四个金箔,以每克220元收的,一共给他1760元钱。高永吉卖给我首饰的时间是2015年1月7日快到中午了,李卫东是2015年1月末的时候来的。我在第一次笔录里没说实话,一是因为害怕,二是想我少说点,不想让公安机关打击我。

刚开始我向高永吉和李卫东都要过购物票,并且也要身份证登记,但他俩都拿不出来,我问他们这东西是哪来的,他们说是家人的,我当时就知道这些东西不是好道来的,应该是赃物,我就用比较低的价钱收了,而且我也认识他们两个,我想假如出事了,我这也没登记,不会有事的。

9、被害人杨某陈述:2015年1月7日上午,我家被盗了。我们被盗报警之后,我又再回忆了一下被盗的物品,我现在确定的被盗物品有:卧室抽屉里有1万元左右的现金,再丢的还有一个保险柜,里面有现金4万多,4捆1万整的,还有一些散的钱装在一个黑色的钱包里,还有2000多的美元也装在这个黑色的钱包里,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还有两套2014年10月份买的黄金金箔,3980元一套买的,两套一共花了7960元,还有一个树叶状的金手链,千足金18克的,花了5800元买的,还有3个戒指,1个是两年前买的千足金的金戒指10多克,5000元钱买的,里外都是福字的,还有两个小点的足金的金戒指,马蹄凳的,加起来10克左右,是我母亲送我的,多少钱买的不清楚,还有两根交行发行的金条,20克一个,一共40克,一共花了1万1千元钱,还有一条珍珠项链,2009年花3000元买的,还有一条白金项链,2005年花2700元买的,还有18K金项链一条,镶嵌着马形状转运珠的,2008年花1000多元钱买的,重1.5克左右,一个18K金的戒指,2010年7月花1000多元钱买的,重1.5克左右,还有一个大珍珠项链,是朋友送的,还有一些产权证和房屋购买合同以及土地证。

10、被告人高永吉供述:我和李卫东是在2000年在酒店打工认识的,我因为带媳妇看病花了不少钱,也欠别人挺多钱还不上了,就有了盗窃弄点钱花的想法,之后我和李卫东就在一起研究盗窃的事了。2014年11月份,我和李卫东在网吧上网时,一起在网上挑选并购买的作案工具,我一共花了300多元钱买了两套作案工具,通过网上邮寄的方式从南方给我邮到松原市。2015年1月6日晚上,我们两人临时商量在长春选择一个小区准备作案,然后1月7日早上6点钟左右,李卫东开车带着我一起从松原市南口出发,大概8点钟左右到的长春,我们就在市里开车寻找盗窃目标,在行驶至升阳街附近的一个小区的时候,李卫东决定在附近下车找一家下手,李卫东过了一会回来了,说可以下手,当时大概是上午9点左右,我们先进的西安花园挨着路边的一栋住宅楼,我在楼下车里等着李卫东寻找作案目标,过了一会儿,李卫东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门差不多能用我们买的工具打开。之后我就到了2门去找李卫东,在上到3楼302室门前时,发现门锁恰好是网上介绍作案工具能够打开的锁芯,我们就用作案工具试了一下,结果真的打开的。门是我们买的工具插到锁眼里,大约5、6秒钟就把门打开了。门被我们用工具打开之后,我在客厅门口翻找但是没有拿到任何值钱的东西,李卫东在卧室里面发现一个保险柜,我们由于没有作案工具能够打开就从柜子里把保险柜搬出来了,接着由李卫东抱着保险柜,我们两人就一起离开作案现场了,到了楼下后我开车,李卫东坐在副驾驶,我们一起开车回到松原了。我们开车到松原之后,李卫东告诉我怎么走的,走了大概五、六公里左右到一个农村,具体是什么村子我不知道,之后我们就用在长春刚出城的时候买的斧子,用斧子砸保险柜的前面,也就几下就将保险柜砸开了。斧子是我在开车出长春的时候在路边的一个五金店花了20多元钱买的,具体五金店的位置我记不住了。砸完保险柜之后就把它扔到松原农村的路边了,具体地点我记不住了。保险柜中共有成捆和零散的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具体几捆我没记住,有一根金条(20克左右),有一条黄金的金手链(具体形状没记住),有两个黄金的耳圈(或戒指),有一个黄金的戒指,有一条白金项链,有一个黑色的钱包里面有一些零散的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钱包里好像还有一些票据,具体是什么我也没仔细看,还有一些产权证书之类的东西。保险柜中产权证书之类的东西和黑色的钱包让我烧了,我们每人分了两万元的现金,首饰全部由我负责销赃,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去的松原市哈特尔路附近的一个小区找的一家黄金首饰加工店把我们偷来的黄金首饰全部卖了。我一共卖了一万元左右,我给李卫东打电话,我们在农行附近见的面,我把卖首饰得到的赃款给李卫东4500元钱,我分得了4000元钱,李卫东在盗窃的时候手受伤了,我们就去医院看手,当时花了1500元钱左右,在分赃的时候我就把这1500元钱直接从赃款中扣了出来,我当时就看见李卫东从卧室出来后手里拿着一沓钱,具体这钱是从哪里偷的我不知道,多少钱我也没看清。我总共分得25000元钱。我分得的赃款还给我妻子的二姐2万元钱,其余的钱我过年的时候全花了。我们作案工具是一个大概15公分左右的“丁”字形的工具,头是扁的,能插在钥匙孔中。作案后我们把作案工具扔在了回松原的高速公路边上了,具体扔哪里想不起来了。

11、被告人李卫东供述:我和高永吉是2000年在酒店打工认识的,盗窃是我提出来的,高永吉当时也没说什么就同意了。2014年11月份,我们两人在网吧上网时,一起在网上挑选并购买的,一共花了400多元钱,作案工具是我们两人一起定的,但钱是高永吉付的,具体用什么付款方式我不知道。2015年1月6日,我们两人商量在长春选择一个小区准备作案,然后第二天一早6点钟左右,我开车带着高永吉一起从松原南口出发,大概8点钟左右到长春,我们就在市里开车寻找盗窃目标,在行驶至升阳街西安花园13栋附近时,我们决定在附近找一家下手,当时大概是上午9点左右,我们先进的西安花园13栋3门,在上到5楼都没发现符合我们在网上订购的作案工具能够打开的门,之后我们又到2门去看看,在上到3楼302室门前时,发现门锁恰好是网上介绍作案工具能够打开的锁芯,我们就用作案工具试了一下,结果真的打开了。我进到里屋卧室,他在客厅翻找,我在里屋卧室床尾处发现一个保险柜,我由于没有工具能够打开就从柜子里搬出来了,接着由我抱着保险柜,我们两人就一起离开了作案现场,高永吉开车,我坐在副驾驶,我们一起开车回到松原了。我没在卧室的抽屉中偷到财物。我们开车到松原之后,从松原火车站往西方向行驶,走了大概五、六公里左右到了一个农村,具体是什么村子我不知道,之后我们就用在长春刚出城的时候买的斧子将保险柜砸开了。保险柜中有4捆新的人民币,每捆1万元,共计4万元。有一个黑色的钱包让高永吉拿走了,钱包里好像有一些票据,具体是什么我也没仔细看,在保险柜里还有一些金首饰,有一个树叶状连起来的金手链,还有3个金戒指,一个大的两个小的,还有两套金箔,还有一条珍珠项链和一条白金项链,还有一些产权证书之类的东西。当时砸保险柜的时候我的手砸伤了,是由高永吉自己翻的保险柜,至于是否还有其他物品我就不敢确定了。保险柜中产权证书之类的东西让我们烧了,我们每人分了两万元现金,首饰全部交给高永吉由他负责销赃,之后我们就分开了,当天下午高永吉打电话告诉我偷来的这些金首饰一共卖了8500元钱,我们在巴特尔农行见的面,高永吉将销赃的钱分给我4500元,他说他拿了4000元钱,高永吉说他想要个钱包,所以黑色钱包和里边的东西就全给他了。我盗窃分得的赃款去KTV以及酒吧一些娱乐场所全部挥霍了。我们盗窃是用一个大概15公分左右的“丁”字形的工具,头是扁的,能插在钥匙孔中,我们在长春盗窃之后,扔在回松原的高速公路边上了,具体扔的地方想不起来了。

我分得了2万元现金,还有4片金箔。剩余保险柜内的首饰是高永吉和我去卖的,共卖了9500元,我分了4500元,其中四片金箔我自己卖了,得赃款1760元,我共计得赃款2626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180.6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违法所得的财物应退赔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永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高永吉、李卫东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9180.6元,返还被害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审 判 员  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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