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亮,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德惠市,现住德惠市。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亮驾驶车内安装“伪基站”设备的吉AC632U号黑色丰田牌汽车,在德惠市区内慢速行驶,为德惠市全有家私、吉视传媒、鸿运寄卖行等商家做广告业务,以此向移动用户非法发送广告信息100385条,阻断了上述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亮的供述与辩解,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测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检测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网络部检测报告及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亮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亮驾驶车内安装“伪基站”设备的吉AC632U号黑色丰田牌汽车,在德惠市区内慢速行驶,为德惠市全有家私、吉视传媒、鸿运寄卖行等商家做广告业务,以此向移动用户非法发送广告信息100385条,阻断了上述移动用户的正常通讯。2015年4月26日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实施发生手机短信广告的王亮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亮的供述与辩解,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测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检测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网络部检测报告及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非法利用“伪基站”发生手机短信广告,阻断了用户正常通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