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生、张文举、曹永波、杨支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3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德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德惠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于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7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德惠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7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德惠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7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德惠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31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雪飞,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雪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1组,破窗侵入村民邹福安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762元。

2.2012年11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10组,破窗侵入村民李伟娟家室内,盗窃现金数十元。

3.2013年1月,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沃皮街道,破窗侵入村民张振春家室内,未盗得财物。

4.2013年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万宝镇万宝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许东升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5.2013年4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朱城子镇哈拉哈村5组,破窗侵入村民王秀云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6.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春元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张学民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

7.2013年5月,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万宝镇,破窗侵入陈玉玲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纪念币3枚。

8.2013年5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万宝镇赵家村4组,侵入于喜军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元,长白山香烟7盒(价值70元)。

9.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吉林省农安县前岗乡鲍家村4组,侵入村民朱玉影家室内,未盗得财物。

10.2013年6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窜至德惠市布海镇苗家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李某甲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元、中华香烟10盒(价值650元)、手机1部。

11.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窑后屯,破窗侵入村民李某乙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

12.2013年7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前岗乡鲍家村2组宫政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13.2013年7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高宝芳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10元、银手镯1个、银葫芦1个、银元(大洋)1枚、旧版人民币4张。

14.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站南岭屯,破窗侵入村民王洋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00元、黄金项链1条、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4523元)。

15.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11组,破窗侵入村民袁明才家室内,盗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副、银斧子1把、银戒指1枚。

16.2013年9月,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合隆镇烧锅岭村7组,破窗侵入村民郭洪亮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17.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庆生、曹某某窜至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5组,破窗侵入村民刘士龙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18.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庆生、曹某某窜至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4组,破窗侵入村民田秀丽家室内,盗窃腰带2条。

19.2013年11月,被告人 张庆生窜至德惠市同太乡新丰村4组,破窗侵入村民陈庆芳家室内,盗窃纪念币200张(一角、五角面值各100张)。

20.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郭家镇郭家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许亚东家室内,盗窃长虹牌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240元)。

21.2014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吉林省九台市兴隆镇金川村5组,破窗侵入村民林广运家室内,盗窃银项链1条、身份证(林杨、陆少磊)2个。

22.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郭家镇郭家村9组,破窗侵入村民商桂福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茅台酒6瓶、香烟4条(价值730元)。

23.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同太乡东二道村7组,破窗侵入村民张某戊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元、猪后鞧1个(价值人民币600元)、猪排骨1扇(价值人民币280元)、小鸡1只、香烟5盒(价值人民币35元)。

24.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九台市纪家镇盛水泉村6组,破窗侵入村民董树山家室内,盗窃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黄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4360元)、黄金耳环1副、银手镯1只(价值135元)、古钱币40余枚。

25.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窜至德惠市同太乡和平街道,破窗侵入居民宫某某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余元、青花瓷碗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银元1枚、皮夹克1件、剃须刀1个。

26.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郭家镇宋家村3组,破窗侵入村民高艳德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女包3个。

27.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窜至德惠市布海镇升阳村6组,破窗侵入村民刘柱宏(妻姜秀梅)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300元。

28.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窜至德惠市布海镇长山村1组,破窗侵入村民谢国富家室内,盗窃现金2000元、黄金项链1条、数码相机1部。

29.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合隆镇烧锅岭村8组,破窗侵入村民高兴江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30.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11组,破窗侵入村民崔景红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31.2014年,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农安县农安镇前唐家村12组,侵入村民冷小娟家室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索尼照相机1部、银镯子3个、男士眼睛1副、驾驶证(王立春)1个。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戊、宫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纹鉴定意见书、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庆生部分返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举认罪态度较好,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返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翻供,建议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庆生辩称,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许东升、于喜军、袁明才这三起盗窃。在被害人王秀云家盗窃人民币500元,不是指控的5000元。在被害人邹福安家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不是指控的2762元。指控我和杨某某盗窃的事实都对,但是杨某某只去过宫某某家盗窃,在升阳的两起盗窃时,杨某某没有进屋,他不知道我是去盗窃的。

被告人张文举辩称,是我自己到米沙子太平村袁明才家盗窃的,张庆生没有参与,当时我和张庆生已经分开了。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指控我到升阳的两起盗窃,我在车里等张庆生了,我不知道他是去盗窃的。因为公安机关在监控录像里看到我开车拉张庆生了,所以给我看了监控录像,问我是否认识张庆生时,我说认识他。我当时只是知道他叫张某乙。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庆生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仅参与一起盗窃,与指控的盗窃次数差别较大,建议补充侦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在吉林省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等地单独或结伙入室盗窃三十一起。其中被告人张庆生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入室盗窃二十五起,累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4 288元;被告人张文举单独或伙同张庆生、曹某某入室盗窃十六起,累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3 353元;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庆生、张文举入室盗窃三起,累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 650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庆生入室盗窃三起,累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 730元。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张庆生因无证驾驶套牌车辆被吉林省高速公安机关查获,并在车上发现大量可疑物品,同年3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机关解回。经公安机关讯问,其交代了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其他三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张庆生随身携带赃款9 000元及部分赃物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 700元。现分述如下:

一、2012年,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1组,破窗侵入村民邹福安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762元。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10组,破窗侵入村民李伟娟家室内,盗窃现金数额不详。

三、2013年1月,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沃皮街道,破窗侵入村民张振春家室内,未盗得财物。

四、2013年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万宝镇万宝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许东升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五、2013年4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朱城子镇哈拉哈村5组,破窗侵入村民王秀云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六、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春元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张学民家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

七、2013年5月,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万宝镇,破窗侵入陈玉玲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纪念币3枚。

八、2013年5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万宝镇赵家村4组,侵入于喜军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元,长白山香烟7盒(价值人民币70元)。

九、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前岗乡鲍家村4组,侵入村民朱玉影家室内,未盗得财物。

十、2013年6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窜至德惠市布海镇苗家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李某甲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 000元、中华香烟10盒(价值人民币650元)、手机1部。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 700元。

十一、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窑后屯,破窗侵入村民李某乙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

十二、2013年7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前岗乡鲍家村2组宫政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十三、2013年7月,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窜至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高宝芳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10元、银手镯1个、银葫芦1个、银元(大洋)1枚、旧版人民币4张。

十四、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站南岭屯,破窗侵入村民王洋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00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923元)、oppo牌和酷比牌手机各1部(分别价值人民币450元和150元)。返还oppo牌手机1部。

十五、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11组,破窗侵入村民袁明才家室内,盗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副、银斧子1把、银戒指1枚。

十六、2013年9月,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合隆镇烧锅岭村7组,破窗侵入村民郭洪亮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十七、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庆生、曹某某窜至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5组,破窗侵入村民刘士龙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已全部返还。

十八、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庆生、曹某某窜至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4组,破窗侵入村民田秀丽家室内,盗窃腰带2条。

十九、2013年11月,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同太乡新丰村4组,破窗侵入村民陈庆芳家室内,盗窃纪念币200张(一角、五角面值各100张)。

二十、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郭家镇郭家村2组,破窗侵入村民许亚东家室内,盗窃长虹牌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240元)。退赔人民币400元。

二十一、2014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吉林省九台市兴隆镇金川村5组,破窗侵入村民林广运家室内,盗窃银项链1条、身份证(林杨、陆少磊)2个。

二十二、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郭家镇郭家村9组,破窗侵入村民商桂福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茅台酒6瓶、香烟4条(价值730元)。返还人民币2000元。

二十三、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同太乡东二道村7组,破窗侵入村民张某戊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元、猪后鞧1个(价值人民币600元)、猪排骨1扇(价值人民币280元)、小鸡1只、香烟5盒(价值人民币35元)。返还人民币500元、驾驶证1本。

二十四、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九台市纪家镇盛水泉村6组,破窗侵入村民董树山家室内,盗窃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黄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4360元)、黄金耳环1副、银手镯1只(价值135元)、古钱币40余枚。退赔人民币1200元,返还古币26枚、元宝1个。

二十五、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窜至德惠市同太乡和平街道,破窗侵入居民宫某某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余元、青花瓷碗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银元1枚、皮夹克1件、剃须刀1个。返还青花瓷碗一个,退赔人民币400元。

二十六、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德惠市郭家镇宋家村3组,破窗侵入村民高艳德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女包3个。返还人民币500元、钱夹1个。

二十七、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窜至德惠市布海镇升阳村6组,破窗侵入村民刘柱宏(妻姜秀梅)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300元。返还人民币2000元。

二十八、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窜至德惠市布海镇长山村1组,破窗侵入村民谢国富家室内,盗窃现金2000元、黄金项链1条、数码相机1部。返还人民币1000元。

二十九、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农安县合隆镇烧锅岭村8组,破窗侵入村民高兴江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三十、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文举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11组,破窗侵入村民崔景红家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三十一、2014年,被告人张庆生窜至农安县农安镇前唐家村12组,侵入村民冷小娟家室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索尼照相机1部、银镯子3个、男士眼睛1副、驾驶证(王立春)1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戊、宫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纹鉴定意见书、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曹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关于被告人张庆生庭审中辩解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第八、第十五起盗窃及盗窃数额不符的辩解意见,根据被告人张文举庭前及庭审中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张庆生在庭前供述中也承认与被告人张文举在案发地共同实施过盗窃行为,故应对指控其参与实施第四、第八起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张文举庭审中供述的第十五起盗窃系自己一人实施,其庭前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亦有出入,被告人张庆生对指控的该起盗窃一直没有供述,且指认现场系张文举一人,本院应认定该起盗窃系被告人张文举一人实施。因被告人张庆生无证据支持其关于指控盗窃数额不准确的辩解,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其实施第二十七、第二十八起盗窃当庭翻供,因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且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应采信庭前供述,对其翻供内容不予采纳。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曹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故对该项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庆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至2013年10月17日前实施的盗窃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庆生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第三、第九、第十二起盗窃中未窃得财物,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部分犯罪所得已被扣押、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第九、第十二、第十六、第三十起盗窃中未窃得财物,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被害人财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庆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文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庆生退赔被害人邹福安人民币2 762元、被害人许亚东人民币1 840元、被害人商桂福人民币730元、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1 515元、被害人董树山人民币12 759元、被害人高艳德人民币500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六、被告人张文举退赔被害人陈玉玲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王洋人民币6 673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七、被告人张庆生、张文举退赔被害人许东升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王秀云人民币5 000元、被害人张学民人民币6 000元、被害人于喜军人民币2 37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 000元、被害人高宝芳人民币1 010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八、被告人张庆生、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柱宏人民币8 300元、被害人谢国富人民币1 000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赵彤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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