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3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四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李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已被害死亡。

被告人国华,女,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哲、马晓东,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四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华及法定代理人李金光、辩护人刘哲、马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国华因巫术所致精神障碍,产生杀死其夫李某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早,在四平市铁东区自己家中,国华借李某某酒后向其要水之机将掺有百草枯农药的可乐递给李某某喝,李某某喝下后感到不适,先是呕吐,后到村内诊所就医,又转入四平市中心医院治疗,2013年8月19日李某某放弃治疗,于同年8月28日死于家中。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百草枯中毒死亡。2013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走访中发现此案,将国华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国华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国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司法精神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国华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国华辩解,没有对李某某下毒,没有杀害李某某。

被告人国华的辩护人刘哲、马晓东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国华投毒所致;被害人放弃治疗;国华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综上,可对被告人国华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国华因巫术所致精神障碍,产生杀死其夫李某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早,在四平市铁东区自己家中,国华借李某某酒后向其要水之机将掺有百草枯农药的可乐递给李某某服下,致李某某中毒并入院治疗。2013年8月19日李某某放弃治疗后,于同年8月28日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百草枯中毒死亡。2013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国华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国华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20日10时25分,公安机关走访中发现,板仓村一组李某某农药中毒多日,有生命危险,可能是李某某的妻子国华投毒所致。经侦查,确认国华有重大嫌疑,遂将国华传唤派出所。经讯问,被告人国华对投毒杀死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肝脏和血液中均含有百草枯成份,李某某系百草枯中毒死亡。

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国华通过对几种农药的辨认,确认其投毒时所使用的农药为百草枯。

4、司法精神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国华为巫术所致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国华及被害人李某某的自然情况。

6、证人李某甲证言,2013年8月14日,我听说我大哥喝可乐中毒了,在四平中心医院治疗。8月17日,我去四平中心医院看望大哥,到医院后,我怀疑是我嫂子国华给大哥李某某投毒。8月19日10时许,我把国华叫到医院走廊,我问她,你到底给我大哥喝的什么。国华说,我错了,是我给你大哥下的毒药。我问她,下什么药。国华说,是百草枯,一个瓶底的剂量。国华给我跪下后,我侄女李某乙过来,说我逼问她妈,和我吵起来。这时,我二姐李某丙也过来,因为人多,我们就不说这事了。

7、证人王某证言,2013年8月13日4时许,李某某在院子里呕吐。我问他怎么了,他说,国华拿黑水给我喝,我喝完之后就干呕、要吐。今年种地时,我在镇便民农药化肥商店买的除草剂,有乙草胺、阿特拉津、百草枯,乙草胺是棕色瓶子,装500毫升;阿特拉津是乳白色瓶子,装1000毫升;百草枯一瓶花十九元,是白色瓶子,蓝色瓶盖,蓝色商标,装800毫升,里面的液体是黑色的,瓶子高有七八寸,直径有二三寸。我把这些除草剂放在仓房里。

8、证人付某某证言,下大雨之前,距今天大约有七、八天左右,国华晚上来我家商店,买一瓶百事可乐。

9、证人李某丁证言,2013年8月13日10时许,李某某来我家卫生所打针,他头上冒汗、呕吐。我给他打了瓶止吐的点滴,打完针后他就回家了。

10、证人张某甲证言,2013年8月13日10时许,李某某来我家卫生所打针,他头上冒汗、呕吐。我媳妇李某丁给他打一瓶止吐的点滴,打完针后他就回家了。第二天,李某某的儿媳找我帮忙陪李某某去四平中心医院看病。根据李某某的症状来看,应该是农药中毒所致。

11、证人李某乙证言,我父亲住院时,在医院走廊里我二姑、三姑说我妈给我爸下毒药。我不相信,并和我二姑、三姑发生争吵。我三姑说,你问你妈吧。我问是你给我爸下的药吗,我妈点头承认。

12、证人段某某证言,国华和李某某的夫妻感情挺好的,没有矛盾。

13、被告人国华供述,我在2013年8月13日前二个月左右经常看到小鬼。小鬼经常跟着我,并和我说,把李某某杀了。案发当日,李某某早上起来说口渴,我起床给他拿水。我到仓房,拿一瓶农药回到屋中。在桌子上拿个碗和喝剩下的半瓶可乐,先将可乐倒入碗里,又将农药倒进碗里,我将碗递给李某某喝。我捡起农药瓶,将农药瓶扔到院外的壕沟里。返回家中,见李某某在门口呕吐,我没理他就进屋了。回屋后,我见碗里的农药饮料已经喝没了,我拿碗走出院外,把碗扔到院外的壕沟里。后来我领李某某去村医张某甲家看病,打一个点滴就回家了。第二天,李某某问我在饮料里放什么东西,开始我说放糖,李某某还逼问我,我说实话,把仓房里的农药兑到饮料里。我在仓房里拿的农药瓶没有盖子,是塑料瓶子。可乐是我在村中付某某家小卖店买的。后来李某某去中心医院住院。在医院,我三小姑子李某甲问我,到底在可乐里放什么。我一开始说放的糖,李某甲让我实话实说,并说只有百草枯才有这个症状。我一听就跪下了,对李某甲说,我对不起你哥。李某甲说,嫂子你怎么这么狠呢,你在饮料里面到底放的是不是百草枯。我说,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农药。我跪着和李某甲说话时,我女儿李某乙从病房走了出来,见我跪着就和她三姑吵了起来。我和李某某没有恩怨,我总做恶梦,认为是李某某造成的,我就想让他死。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查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关于被告人国华是否采用投毒手段杀害李某某的问题。本院认为,证人王某证实,国华拿黑水给被害人李某某喝,被害人喝完之后立即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证人李某甲证实,在医院走廊,国华承认用百草枯给李某某下毒,并因为质问国华投毒而和李某乙发生争吵;证人李某乙证实,在医院走廊见国华给李某甲下跪,并因李某甲质问国华给李某某投毒,而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国华亦当场点头承认给李某某下毒;证人付某某证实,国华在案发前曾在其商店购买可乐;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系百草枯中毒死亡。且被告人国华在侦查、检察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又能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国华采用投毒手段杀害李某某。被告人国华的辩解及辩护人刘哲、马晓东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国华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国华因巫术所致精神障碍,借其夫李某某向其要水之机将掺有百草枯农药的可乐给李某某喝,致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国华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家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十八条第三款【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小雨

代理审判员  李晓霞

代理审判员  李 楠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巍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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