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第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年末被告人王某乙,在吉林省吉林市通过QQ与被害人薛某某相识,在与薛某某谈恋爱期间,谎称自己系吉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取得被害人薛某某信任后,在2012年2月至同年8月这段时间,被告人王某乙编造给领导送礼、银行卡冻结取不了钱、开车撞死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害人祝某某在网上相识,被告人王某乙谎称自己系安图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民警,在取得被害人祝某某的信任后,在与其谈恋爱的期间,于2013年3月份至6月份间,编造丢失钱包和证件、银行卡冻结、其经营的饭店出事、亲属去世、调动工作、自己开车撞死人需要用钱解决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3.被告人王某乙于2013年4月份,在延吉市进学街双阳小区南门附近的一个游戏厅,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谎称自己是延边州检察院批捕科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在2013年5月中旬,编造妻子怀孕要做手术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

4.被告人王某乙于2013年3月份,通过网络QQ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谎称自己系安图县派出所民警,以与被害人谈恋爱的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在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25日期间,编造银行卡被冻结取不出钱、给车加油需要用钱、钱包丢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综上, 2011年年末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伪造民警身份,以谈恋爱等理由,诈骗作案,诈骗金额共计136000元。以上骗取的赃款被被告人王某乙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薛某某、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何儒

人民陪审员  蔡昌范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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