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凤合同诈骗、抽逃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2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刑经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艳凤,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人,中专文化,大连阿科普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连阿科普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负责人、大连阿科普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连阿科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松原金致德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实际出资人,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住北京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长文,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艳凤犯合同诈骗罪、抽逃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张艳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艳凤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锋

审判员  张洪尧

审判员  孙百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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