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峰等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2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8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峰,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系吉林市电视台副台长兼吉林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主任,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高中文化,系吉林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广告业务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4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峰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乔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徐峰、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佳、康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峰及其辩护人刘影、于明占,上诉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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