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本权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2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终字第9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本权,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汉阴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辛伟,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本权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2月7日作出(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黄本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付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本权及其辩护人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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