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辉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2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吉中刑终字第18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辉,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玉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辉伙同张志成、李继森、王喜彬、杨某甲(均已判决)经预谋后,于2002年2月1日22时许,携带刀、斧子、木棒等凶器蒙面闯入吉林市昌邑区居民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持刀等凶器威胁李某甲及其家人,并向李某甲索要钱财,而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李某甲撕下张玉辉面罩,认出张玉辉,期间李某甲的家人呼喊救命。张玉辉等人因此产生惧怕而逃跑,抢劫未遂。案发后,张玉辉逃至黑龙江省密山市躲藏,2015年3月,张玉辉委托其父亲张某甲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桦皮厂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带领张某甲到黑龙江省密山市将张玉辉带回。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捕经过,载明2015年3月10日,张玉辉的父亲张某甲到桦皮厂派出所称张玉辉欲投案,但张玉辉在黑龙江省密山市。2015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带领张某甲到黑龙江省密山市将张玉辉接回,张玉辉对持械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犯张志成、李继森、王喜彬、杨某甲被判刑情况。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儿子张玉辉出事后就走了,一直没有联系。前些天,张玉辉联系其说想回来投案,其到桦皮厂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带其到黑龙江省密山市连珠山镇将张玉辉接回来。

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02年2月1日22时许,其在西屋听见屋外有踩雪的声音,又听见用麻绳划上的房门被人拽开,同时东屋的窗户玻璃也被打碎。西屋进来一名戴着绿色线帽盖住面部只露眼睛、鼻子、嘴的人,他拿红把单刃刀上炕将其按倒要钱,其和他撕吧,把他帽子撕吧掉了,看清是张玉辉。这时,东屋其侄女喊救命,把他们吓跑了。

5.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陈述,均证实案发当天夜里睡觉时,有人把其二人吵醒,听见西屋有人吵吵,向其叔李某甲要钱。李某丙把灯打开,外屋有人说把灯关了。有人用螺丝刀别门,其二人把灯闭了。李某乙上炕把窗户打开,这时屋外有人把窗户玻璃打碎。其二人喊救命,屋外的人都吓跑了。屋外的人都用线做的布套着脑袋,只露眼睛、嘴。

6.同案犯张志成供述,供认张玉辉说弄点钱花,并说李某甲家有钱、有古董,提出蒙面抢他家。其找的线裤,张玉辉拿水果刀,其他人也都拿着工具。其和张玉辉进李某甲家西屋,张玉辉拽住李某甲头发并用水果刀逼在他脖子上说拿钱,李说没钱。其拿斧子在李某甲身后没吱声,吓唬李某甲。张玉辉说不拿钱就杀了他,李某甲说就300元。后来李听出张玉辉的声音,让张玉辉放了他,他真没多少钱。其说赶紧走,大家都跑了。

7.同案犯李继森供述,供认抢劫是张玉辉和张志成提出的,张玉辉提议蒙面,张志成找的线裤。张玉辉给大家分工,其和王喜彬、杨某甲负责看住二个小孩,张玉辉和张志成负责抢钱,张玉辉拿个匕首。到李某甲家后,听见张玉辉说让李某甲拿钱,李某甲说小辉你干啥。后来其们逃跑,没抢到钱。

8.同案犯王喜彬供述,供认张志成提出抢劫,说李某甲家有钱,张玉辉、张志成组织的抢劫。张玉辉拿杀猪刀,张志成拿斧子,他俩进西屋,杨某甲、李继森去东屋,其站在东屋窗外看着不让人跑出来。其听见张玉辉说把钱拿出来,李某甲说拿什么钱,你不就是张玉辉吗,屋里小霞喊救命,其被吓跑了。

9.同案犯杨某甲供述,供认抢劫是张玉辉提出的,张玉辉回家取一把杀猪刀,张志成拿一把锤子和一把大螺丝刀,王喜彬拿一把水果刀,张志成剪的线裤蒙面。张玉辉和张志成进的屋,其他人在门口守着,什么也没抢到。

10.被告人张玉辉供述,供认其来投案自首,其抢劫后第二天到营口,十年后又到黑龙江省密山市打工,后其联系到其父亲,其父亲又向桦皮厂派出所联系投案。抢劫是张志成说快过年了,上谁家整点钱,李继森和杨成(杨某甲)说老李(李某甲)家有钱。张志成找几个线裤,其和张志成拿着二把用镰刀头做的短刀,杨成拿一把螺丝刀,李继成和王喜彬拿木棒。到老李家后,其和张志成奔西屋,杨成在东屋门口站着,李继森在东屋窗外站着,王喜彬在道上看着人。其用手按着老李的肩膀,张志成用手抓着老李的头发,其说有钱没,给其拿点,其和张志成都拿着刀,老李听出其声音,说张辉,没卖粮,没有钱。其一看被认出来了,听到东屋老李家的侄子和侄女喊救命,其们就都跑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入户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玉辉在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张玉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张玉辉系抢劫未遂、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张玉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上诉人张玉辉提出的上诉理由:其投案自首,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二审经审理另查明:2015年初,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区分局桦皮厂派出所所长、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某某村村长等人多次找张玉辉父亲做动员张玉辉自首工作,后张玉辉投案。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桦皮厂派出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载明2015年初,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区分局桦皮厂派出所所长、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某某村村长等人多次找张玉辉父亲做思想工作,动员张玉辉自首,并表示如能自首,村委会、派出所会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从轻判处,后张玉辉投案自首;同时鉴于张玉辉家中父母身体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儿子是聋哑残疾儿童,无人照料,特提请法院在判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入户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玉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关于张玉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张玉辉犯罪未遂、自首、悔罪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但鉴于在二审期间,张玉辉所在地政府、派出所、基层村组织向法院反映了动员张玉辉自首的情况,并提出从宽处理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故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结合查明的新事实,对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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