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终字第14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2月4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跃,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彦波,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张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跃,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彦波,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高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以其姐高某甲名义注册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会员,网名为“锋行天下0003”,并通过发展会员及交纳保证金取得“首席诚信渠道商”资格。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21,482人,共计应获利1,165,760.78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0%。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涉案银行卡中700,800元涉案资金,系高某某传销得款,由高某某姐姐高某甲取出交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供认其于2009年在北京看到媒体介绍江西精彩生活创新的新模式后,到江西南昌考察,共6次,参加大型会议十余次,其没讲过课。其于2010年3月以其姐高某甲的名义注册,用户名是峰行天下,公司对接的银行账户也是用高某甲的名义申请的建行卡。其于2011年3月注册成为精彩公司渠道商,现在的级别是首席诚信渠道商。其首次交21万元保证金,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获得江苏省吴江县区代理,二个月之后又交20万并贷80万,获得广西崇左市代理。其听到央视媒体对江西精彩公司很多报道后,又陆续交了一些钱,最终累计有190万左右。其交纳保证金的方法是把钱打到高某甲账户上,然后再由高某甲账户把钱打到江西精彩公司指定的账户里。其推广发展的下级渠道商有其女儿郭某某、侄子高某乙、舅舅孙某某和几个通过QQ号码认识的人。
2.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其从来没有参与过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活动,但其妹高某某参加了,并要过其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并办理了一张建行银行卡,银行卡一直在高某某处,卡里70余万元不是其的,是高某某的。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3月从其弟媳高某丁处听说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其首次加入时交35,000元高某某和高某丁,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户,用王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对接的银行卡也是王某某的。其在北京和平西桥附近参加过招商会,高某某讲过课。其没有推广下级渠道商,因为其深入了解公司制度后,发现只能是通过发展下线,交7,000元钱,才能返利,才能赚钱,其认为让别人交7,000元后很难挣回来,所以就没有发展,公司给其返利28,000元。其业绩确实很高,因为其名下有一个叫张某某的大区诚信渠道商户,其不认识这个人,应该是高某某安排的。
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刘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在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注册。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从高某甲处听说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其现在是二级诚信渠道商户。其首次交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之后在2010年9月30日又交63,000元,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户,后来又交70,000元并贷70,000元。其上级渠道商户是高某甲,具体是高某甲还是高某某做的其说不清楚。其推广下级渠道商都是其家人,实际上他们没做,都是其自己做的,保证金也都是其交的。
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通过其妹刘某某了解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洋官方直购网,她用其身份信息注册。首次加入时刘某某交7000元,级别是合格诚信渠道商户。
7.证人高某丁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从其姐高某某处听说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注册过精彩公司渠道商,应该是高某某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其不清楚其婆婆盛某某成为太平洋网五级渠道商户的事,她就和其去过一次招商会,她成为渠道商应该是高某某弄的。徐某某是其丈夫徐某甲的表姐,其和徐某某一起去过和平西桥招商会。
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3月,其从高某某处听说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她说是她做的,网站很不错。其第一次去高某某的公司用其身份证注册过一个账号,后来高某某说第一次注册的账号位置不好,让其重新注册一个,说她这的位置比较好,注册后很容易有好业绩,其用其父亲刘某乙的身份证又重新注册了一个账号。其在北京、河北秦皇岛参加过招商会,都是高某某带其去的,应该是曹某某组织的,高某某和曹某某很熟。其首次加入时交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钱是通过转账方式转给高某某的。其现在是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其名下的人应该是高某某安排的,是高某某给其往下发展。
9.证人龚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其通过于某某、张某甲知道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现在是特二级诚信渠道商户。其在招商会上见过高某某。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用其身份证注册的会员和银行卡。
11.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截止到2012年4月9日,高某某推广商户人数21,482人,共计获利1,165,760.78元,其推广返利占总业绩返利的99.90%。
12.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载明南昌市公安局提供给吉林市公安局高某某在后台数据库的信息与原始数据校对无误并附有直接间接发展下线的网络图。
13.情况说明,载明公安机关扣下高某某700,800元涉案资金等情况。
14.下线人员常住人口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高某某部分下线的身份信息。
15.到案经过,载明高某某到案情况。
16.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详细信息,载明高某某的自然情况。
17.高某甲建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高某甲返利明细、高某甲电子钱包提现明细,载明高某某从事传销非法获利情况及提取现金相关情况。
18.现金存款单,载明扣押高某甲名下实为高某某传销所得700,800元的情况。
19.授权书、保证金收据,证实高某某的下线与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授权的情况。
20.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区域代理合同,载明高某某及其下线与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代理情况。
21.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载明公安机关扣押银行卡内余额700,800元,户名为高某甲,高某甲称此款系高某某所存,与高某甲无关,高某甲主动提出将卡内款项提出交予公安机关,目前已存入吉林市财政局罚没账户。2012年2月21日,高某某在吉林市建设银行延安路支行另行开设账户与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对接,该卡由精彩生活公司分别转入279,100元和14,000元。上述二张卡都是被高某某用于与江西精彩生活太平洋直购官网进行对接,从事传销活动。
22.银行查询情况,载明该卡客户名为高某甲,与高某某所在的江西精彩生活太平洋直购官网的账号绑定,并于2012年3月7日、2012年4月2日由深圳精彩生活公司分别向该卡转入279,100元和14,000元。
二、被告人金某某于2009年12月份,经他人介绍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会员及交纳保证金取得“大区诚信渠道商”资格。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以本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538人,共计应获利832,855.82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0%。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供认2010年11月,其交7,000元注册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合格诚信渠道商,后投入84,000元,把其妻子、儿子、儿子的对象安排在下边,其再往下发展,分别安排在其妻子和儿子的下边,他们没有实际参加。其在长春发展王某甲,在延吉发展金某甲,他开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便利概念店。其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后,在哈尔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办公室讲过课。
2.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以本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538人,共计获利832,855.82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0%。
3.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载明南昌市公安局提供给吉林市公安局金某某账号在后台数据库的信息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
4.下线人员常住人口查询表,载明部分下线人员信息情况。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载明金某某到案情况。
6.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详细信息,载明金某某自然情况。
7.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授权书、保证金收据、公安局扣押物文件清单,载明部分下线是通过缴纳保证金形式加入江西精彩生活公司。
三、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2月份,经他人介绍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会员及交纳保证金取得“大区诚信渠道商”资格。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以本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448人,共计应获利467,686.40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8.60%。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供认2010年8月,其交20万元,在公司贷款80万元,共计100万元成为辽宁省锦州市的市代理,注册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二级诚信渠道商户,具体是由李某乙办的,他给其一个2009年注册的号,当时已经有现成的团队,逐渐地其成为大区级诚信渠道商。其获利20余万,在农安小范围讲过课。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加入江西精彩公司的情况。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用其名义注册的江西精彩生活网站会员。
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可能是其父亲陈某某用其名义注册的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会员。
5.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交保证金成为渠道商是取得渠道商身份的主要途径等事实、陈某某的下线发展会员情况、其下线注册江西精彩公司生活经销商的经过。
6.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以本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448人,共计获利467,686.4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8.60%。
7.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载明南昌市公安局提供给吉林市公安局陈某某在后台数据库的信息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
8.下线人员常住人口查询表,载明部分下线人员信息情况。
9.犯罪嫌疑人员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到案情况,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陈某某的自然情况。
11.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成员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12.授权书、保证金收据、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区域代理合同,载明陈某某成为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会员,签订区代理合同的情况。
四、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于2010年9月份,经他人介绍共同以韩某某的名义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会员及交纳保证金取得“大区级诚信渠道商”资格。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韩某某共同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288人,共计应获利288,072.40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4%。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认其于2010年9月通过注册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会员,韩某某是其女朋友,她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的会员、大区级诚信渠道商户,刚开始的时候其二人一起做,后来基本上都是其管理。其通过张某丙的介绍知道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其和韩某某一起交的保证金,交4万元现金,在公司贷3万元,共计7万元,这7万元已经全部收回,还获利四五万元,韩某某的大区级诚信渠道商户取得总返利约20万左右,其在银行卡中共提现不到20万。其通过通过其注册的有赵某甲等人,张某丙将吕某某等人安排在其名下,方某某是韩某某找的。
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供认其于2010年9月通过注册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会员,后交4万元,在公司贷3万元,共计7万元,这7万元已经全部收回,还获利三四万元。李某某说李某某一共挣了20余万元。其通过张某丙的介绍知道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具体是其男朋友李某某操作,其介绍车某某、钱某某、白某某成为普通会员,刘洪波是合格诚信渠道商,其向他们介绍网购的事,关于经营、制度的事是李某某操作。其参加过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模式的讲课和招商会,并上台分享过参加这个网站的感受。
3.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韩某某共同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288人,共计获利288,072.4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4%。
4.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载明南昌市公安局提供给吉林市公安局李某某、韩某某二人账号在后台数据库的信息,与原始数据无误,二人发展下线人员达到三层三十人。
5.人口信息表,载明李某某、韩某某的自然信息。
对公诉机关与高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双方所持观点及证据进行充分综合分析论证后认为:
一、关于高某某提出江西精彩公司市场推广的经营模式不属于传销的辩解,经查,第一,根据江西精彩公司市场加入规则,会员向江西精彩公司交纳金额不等的保证金或者在太平洋直购官网网上消费达到1000PV至1000万PV后,才可以成为渠道商,享有市场推广权益。江西精彩公司是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保证金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第二,根据江西精彩公司渠道商级别的设置,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共有十二个级别,各级渠道商根据其在太平洋直购官网基本信息中确定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层级,即具有层级性。第三,根据江西精彩公司返利规则,各级代理商根据其与江西精彩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享受整个代理范围按身份证号码锁定的会员消费总积分相应比例的返利。在没有发生真实消费的情况下,渠道商按照上下线关系,依据新加入的渠道商与其自身级别的高低获得推广返利和保证金的返还。江西精彩公司的返利规则是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第四,正是江西精彩公司的保证金返还和返利规则,使渠道商并不看重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的消费,要想快速返本获利,只有不断推广发展新的渠道商,从而引诱渠道商选择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第五,从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经营情况看,江西精彩公司资金缺口巨大,为防止资金链断裂,骗取后面渠道商交纳保证金去发放返利,各级渠道商获得的所谓推广返利基本上是后面渠道商所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导致保证金巨额亏损,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形。根据江西精彩公司市场推广的经营模式,要保持江西精彩公司的存在和运行条件,必须有新渠道商成一定倍数不断参加。由于参加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其资金链必然断裂,该经营不可持续。江西精彩公司市场推广的运行符合传销的特征,该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二、关于高某某提出其不是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辩解,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高某某通过口碑宣传、在招商会上讲课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宣传江西精彩公司及太平洋购物网站的渠道商积分返利制度,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大量发展渠道商获得高额返利,截至2012年4月9日,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以其姐高某甲名义直接或间接发展各级渠道商21,482人,共计应获利1,165,760.78元,其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0%,属于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组织者、领导者,该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保证金,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高某某亲属能协助公安机关积极退赃,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能够积极提供部分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高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韩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被告人韩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追缴被告人高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继续予以追缴。
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高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二审期间提供江西省商务厅赣商商贸字[2010]614号报告复印件、南昌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赵秉志等人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复印件、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诚信渠道商合作合同等材料。
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金某某认罪,金某某没有讲过课,鉴定意见认定获利数额过高,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原审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组织、领导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保证金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高某某亲属能协助公安机关积极退赃,对高某某量刑时予以考虑该情节。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充分阐述高某某犯罪行为之性质,在此不再赘述,其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均系复印件,无法确认为真实,且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合作合同并不能阻却认定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上述材料不予采信,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金某某没有讲过课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并未认定该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认定获利数额过高,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鉴定资质、方式、方法、步骤等并无不当之处,且原审判决根据金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适当,金某某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辩护意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