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终字第7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坤,吉林市鸣祥牧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许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张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坤及其辩护人高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 波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付 瑶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