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波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2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终字第18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晓波,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甲,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晓波犯诈骗罪、张甲犯窝藏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徐晓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帆、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晓波及其辩护人王胜东,原审被告人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徐晓波伙同代哲东(已判刑)虚构已承包到舒兰市林业局大北林场林地的事实,制作虚假土地承包协议,以转包林地的手段骗取朱某甲人民币46 000元,骗取姜某甲人民币39 500元,骗取朱某乙人民币23 000元,骗取褚甲、褚乙人民币共计45 000元,骗取冯某甲人民币5 000元,骗取冯某乙人民币5 000元,骗取冯某丙人民币23 000元,合计人民币186 500元。

被告人张甲明知徐晓波为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在逃跑期间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以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载明案件提起及被告人抓捕经过。

2、户卡信息,载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公安机关将徐晓波网上通缉的事实。

4、办案说明,载明舒兰市公证处未设立吉舒公证处。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协议、土地承包款、承包预付款及两枚收据。

6、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指认出徐晓波。

7、刑事判决书,载明代哲东诈骗案判决情况。

8、被害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陈述,证实2012年9月,其与冯某乙、褚甲、褚乙欲通过代哲东承包林地,代哲东向其四人介绍一个叫“董老八”的人,说他是大北林场的。董老八领四人看地时说“这林地跟老百姓不发生关系,是林场的地,签合同时写上如果有老百姓不让种,损失由林场负责”。还说“这地中不中,行的话别的地都一样,不用看了”。11月份,代哲东说他手写了一份承包合同,其看见内容写得很全面。他还说发包方是刘甲,是大北林场的,他打印出来找刘甲签了字。后代哲东给其看了刘甲签完字的合同,还按了手印。代哲东还公证了合同,上面写着吉舒公证处。其被骗46 000元。

9、被害人朱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7、8月份时,董老八领着朱某甲、褚甲等人去看地,他们回来对其说地很好,都是黑沙土。代哲东对其说他和董老八是朋友,地是董老八找刘甲承包来的,听代哲东说刘甲是大北林场场长。2013年4月份,其与朱某甲、褚甲、褚乙、姜某甲去找代哲东看地,代哲东向其介绍认识了董老八。其问董老八承包林地一事,董老八说“今年这地没有了,要不过年再种吧,今年国家退耕还林太紧”。之后代哲东和董老八一起坐车走了,说是去找刘甲要钱。其被骗23 000元。其称如果不是徐晓波冒充董老八,他们是不会相信代哲东的。

10、被害人冯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9月某天,其与褚乙、褚甲、朱某甲去找代哲东看地,代哲东向四人介绍认识了董老八,并说就是承包他的地,董老八领其四人来到一片山地说“这片就是”,其说“这地里有树条子,收拾不起,种不了”。他说由他负责找人收拾。10月某天,董老八领其四人又去了另外一个地方看地,到了一块平地,董老八指着地说“这地就是”,其说“这点地不够啊”,董说“我再领你们到别处看”。几人又走了五、六分钟,董指着道西的山地说“这地都是,这地跟老百姓没有争议”。其被骗5 000元。

11、被害人褚乙陈述内容与冯某乙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其与褚甲共被骗45 000元。

12、被害人褚甲陈述,证实2013年2、3月份,其去董老八家,董老八拿出一份林相图告诉其哪块是其几人承包的,但其看不懂。其还给代哲东送过两次钱,每次5000元。这两次都是董老八和代哲东一起来取钱的。其与褚乙共被骗 45 000元。其所陈述其他内容与冯某乙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13、被害人冯某丙陈述,证实其被骗23 000元。

14、被害人冯某甲陈述,证实朱某、褚甲、冯某乙等人说,代哲东手里有承包协议应该没问题,要给董老八好处费两万元,地是从刘甲手里承包来的,刘甲是大北林场的。其被骗5 000元。

15、被害人姜某甲陈述,证实其被骗39 500元。

16、证人范某甲证言,证实其与代哲东系夫妻。代哲东介绍其认识了董老八(即徐晓波),第一次见面时,董老八说“承包地的事情你就放心,就是承包不成,我把钱退给你,肯定差不了,我跟代哲东都多少年的关系了”。不久后,董老八又来其家,并问其“你家亲戚的地到底承包不?能种这么多么?”其问“包这山地,林场能不能负责清林?”他说“这事等我回去跟林场的人商量一下,如果不能清林,咱们就把费用减少些。”此时代哲东在场,但他一直没有说话。董老八还说“这事要是运作,需要一些费用,我们在林场上班也挣不了多少钱,就靠这事挣点钱花。”2013年4月时,其给董老八打电话询问包地一事,他说“GPS现在都用着呢,林场一共就16个,现在退耕还林忙,咱们下个星期再用。”代哲东说董老八是徐晓波的姐夫,董老八在林场上班。其不认识也未见过徐晓波,代哲东说跟徐晓波是朋友。

1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代哲东是其儿子。其不清楚代哲东诈骗一事。2012秋季,他们已分家单过。代哲东从未给过其钱款。其靠拣废品为生。

18、证人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过年左右,董老八(其单位临时工)领着徐晓波来单位找其,询问其是否有地向外承包,其表示现在可能不让承包了。之后董老八和徐晓波都给其打过电话,其均称自己的山地不能向外承包。2013年4月份,董老八领着徐晓波又来其办公室,让其将地承包给他们,其明确告诉他们林地不能包给他们,国家明确规定退耕还林,之后他俩再也没有找过其。

19、证人邓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2013年初,徐晓波和代哲东去修配厂修过白色奇瑞车。

20、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自己外号叫董老八。2012年8月末9月初,徐晓波要承包山地,其二人多次找过栾某某,栾某某口头答应包地给他,但双方未交钱也未签字。

21、同案犯代哲东供述,供认其让徐晓波冒充董老八,并制作了虚假的包地合同,签了刘甲的名字,徐晓波还领着人去看地。徐晓波问其为何让他冒充董老八,其说自己已告诉亲属是通过董老八从林场承包地的,后徐晓波就没有表示什么(默许)。其对亲属说董老八是林场人,跟刘甲关系好,其是通过董老八包地的,要给董老八每亩30元的好处费。其与徐晓波领着褚甲、朱明、冯某乙、褚乙四人去德源村看了一片山地,是徐晓波找的地,其亲属都以为他就是董老八。四人问了徐晓波关于地的一些问题,其记不清徐晓波是怎么回答的了,但大家看完地都挺满意的回去了。不久后,大家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山地,其与徐晓波又领着褚甲、朱某、冯某乙等人来到二道、三道一带,这次也是徐晓波找的地。徐晓波指着山中的毛叉子说这都是要承包的山地,徐晓波还对冯某乙说“地肯定没问题,肯定能包下来,不会有争议”,他说他舅舅承包地还要五百元一亩呢,并指着周围的山地说“这都是我承包的山地。”为让其亲属相信有地,其还让徐晓波写了一份包地协议,打印出来后,他在上面签了刘甲的名字。第二次看完地后,其对徐晓波说给他拿点钱当好处费。其给了他2000元钱。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最开始其询问徐晓波能否承包到山地,他说能,但总是说让其等两天。在此期间,徐晓波向其要了20 000余元钱,说是办事钱,他说找人运作承包山地需要花钱。其中一次是其和朱某一起给他送去了10000元,剩余的都是其自己给他的。在签假承包协议时,其告诉徐晓波其从这些包地的人手里拿钱了。如果没有徐晓波冒充董老八,其也骗不到钱。其共给徐晓波三四万元钱。徐晓波去过其家一次,其妻不知道他叫徐晓波,其告诉其妻他叫董老八。后来因为其亲属要量地,其妻曾给徐晓波打过一次电话。

22、被告人徐晓波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与代哲东是朋友关系,其没有参与代哲东诈骗一事。2012年秋天到2013年过年期间,代哲东多次找其询问能否承包到山地,其一直让他等消息,直到2013年4月份,其明确告诉代哲东不能承包山地了。其曾领代哲东的亲属看过三次地。第一次是2012年8、9月份、第二次是9月份、第三次是2013年3月份。看的是德源村、十里村苗圃地、十里村娃场一带。看地时,其曾对代哲东亲属说“就这样的地大北林场能承包,到时候跟林场直接签合同,有争议的时候林场就能出面了。这地要是承包就肯定是咱们的”。其还说过“这地都没有承包下来呢,你们着急看啥呀,等着跟林场签完协议再看”。2012年入冬时某天,代哲东让其帮忙写了一份承包协议,其在上面签了刘甲的名字。2013年过年前后,其向代哲东借过钱,总计两万多元。

2013年6月,其逃跑后一直在长春躲着,2013年底,其给妻子张甲打电话,她先在临江门附近租了一个楼房,其住在那里,张甲买菜做饭。9月,其二人搬到珲春街住。2013年10月,张甲告诉其被网上通缉一事。

23、被告人张甲供述与辩解,供认其知道徐晓波是在逃犯罪嫌疑人。徐晓波对其说代哲东从他妈那里拿钱还不上了,然后伪造了一份买卖合同,让徐晓波帮他伪造签名。徐晓波逃跑之后一直与其电话联系。其知道他被网上通缉。徐晓波被通缉期间,其负责安顿他吃住。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甲明知徐晓波是被网上通辑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晓波犯诈骗罪、张甲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徐晓波称自己是出于朋友之情帮忙,不认为是犯罪。徐晓波的辩解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认为,徐晓波对本案没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伙同代哲东共同诈骗的行为,其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上述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徐晓波明知同案犯代哲东没有承包到舒兰市林业局大北林场林地的事实,而帮其制作假承包协议和签假承包人的姓名,并三次领被害人看山地的事实,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属于故意欺诈行为。故徐晓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徐晓波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获得赃款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张甲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张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晓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被告人张甲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诉人徐晓波及其辩护人认为徐晓波是否与代哲东之间具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原审对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晓波如何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原审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晓波在明知同案犯代哲东没有实际承包到林地的情况下,其受代哲东指使冒充他人带领被害人看林地、制作虚假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甲明知徐晓波是被网上通辑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关于上诉人徐晓波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依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能够证实徐晓波在明知代哲东没有实际承包到林地的情况下,其受代哲东指使冒充他人三次带领被害人看山地、制作虚假承包协议并在上面冒充他人签名,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致被害人更加相信代哲东的谎言而被骗钱财,故原审认定徐晓波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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