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亮,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5)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啜某某、谷珊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邴复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啜某某、谷珊珊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琳娜、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曲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啜某某、谷珊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啜某某、谷珊珊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自称与张桂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7月20日晚间,二人吃完晚饭后赶到被告人邱某居住的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的化纤社区振兴小区1号楼2单元4楼402室内,并将房门反锁。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的女朋友芦某某(长期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回到该住房,用钥匙开门未果,敲门也无人应答,芦某某便找来开锁公司人员来开门。此时被告人邱某与张桂茹在屋内害怕芦某某开门后撞见二人,被告人邱某称张桂茹提出将床单剪成条状连接后顺窗户下楼,被告人邱某先后找来两条床单和一把剪刀,二人将床单剪成条状,系成绳索,由张桂茹将绳索一头绑在自己腰上,绳索另一头由被告人邱某用手抓住,张桂茹从南侧卧室窗户面向屋内爬到窗外,被告人邱某往下放绳索让张桂茹往楼下顺,在此过程中床单断裂,张桂茹坠落到地面上,当场死亡。
被告人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构成自首,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均表示愿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自称与张桂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7月20日晚间,二人吃完晚饭后赶到被告人邱某居住的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的化纤社区振兴小区1号楼2单元4楼402室内,并将房门反锁。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的女朋友芦某某(长期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回到该住房,用钥匙开门未果,敲门也无人应答,芦某某便找来开锁公司人员来开门。此时被告人邱某与张桂茹在屋内害怕芦某某开门后撞见二人,被告人邱某称张桂茹提出将床单剪成条状连接后顺窗户下楼,被告人邱某先后找来两条床单和一把剪刀,二人将床单剪成条状,系成绳索,由张桂茹将绳索一头绑在自己腰上,绳索另一头由被告人邱某用手抓住,张桂茹从南侧卧室窗户面向屋内爬到窗外,被告人邱某往下放绳索让张桂茹往楼下顺,在此过程中床单断裂,张桂茹坠落到地面上,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知晓本案证人都某某打电话报警而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
被告人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桂茹家属谷珊珊、啜某某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张桂茹家属谷珊珊、啜某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邱某表示谅解,并强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剪刀、布带,证实被告人邱某及被害人张桂茹所用工具情况。
2、扣押清单,载明扣押邱某长布带1条、剪子1把。
3、电话受理登记单,载明吉林市急救中心接到电话(155XXXXXXXX)出现场。
4、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邱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证人芦某某证言,证实张桂茹经常在我家麻将馆打麻将,就是普通朋友关系。2015年7月20日21时25分左右,我回到位于化纤社区振兴小区1号楼2单元402家中,用钥匙开门没开开,我以为老公邱某在家,我就敲门,敲了半天也没人开门,就给老公打电话,没人接,我就给我姑娘都某某打电话,问:你知道开锁公司的电话号码。我姑娘说:不知道,我帮你查查,之后我就在楼道墙上看见有开锁公司的电话,我就打了个电话。我等半天开锁公司也没过来,楼道挺黑的,我就给都某某打电话让她过来陪我。过了6、7分钟,我姑娘过来了,开锁公司给我打电话,问我家在什么位置,我下楼去接的开锁公司的人,过了3、4分钟开锁公司的人到我家门口了,对方问我怎么回事,我说:这门时间长了就开不开,开锁公司的人开了5、6分钟,正开着时,我两个就在里边把门开开了,跟我说:出事了。就直接奔楼下去了,我和我姑娘就进屋了,我姑娘看见床上有床单,我姑娘从窗户那看见邱某在楼下,我和我姑娘就下楼了,我看见张桂茹在地上躺着的,我老公对我说:你帮我抬一下,抬车上,送医院去,张桂茹从楼上摔下来了,我就和老公刚把张桂茹抬起来,我姑娘就跟我说:你别动,打120,叫120来,我们就一直等120来后,120的工作人员说不行了,让报警,我姑娘就打电话报的警,之后警察就过来了。
6、证人都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0日21时30左右,我当时在化纤社区铁西小区9号楼的姥姥家,我母亲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知不知道开锁公司的电话号,我说:我不知道,帮你找找。我就出来在姥姥家楼道找开锁公司的电话号,过一会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找着开锁的电话号了,你过来吧。我就来到化纤社区振兴小区1号楼2单元402的母亲家,我母亲在门口,说:我下楼接开锁的。过一会我母亲和开锁的过来了,开锁的开了一会,邱某就从屋里把门开开了,邱某出来就说:出事了,之后就下楼了,我和母亲就进屋了,我看见卧室床上有撕成长条状的床单,床单绑在一起,我就开开窗户,看邱某朝哪个方向走,我看见邱某在楼下,我就告诉我妈了,我妈就下楼了,我顺手拿着床单也下楼了,下楼后,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是张桂茹,邱某让我和我妈帮他把张桂茹抬车上,送医院,我看见邱某抬了张桂茹一下后,我就让邱某把张桂茹放下,因为我看张桂茹鼻子和嘴都流血了,我打的120,120来后,医务人员说人不行了,让报警,我当时报的警,之后警察就来了。我母亲离异后和邱某是后到一起的,我管邱某叫叔。我听邱某说,张桂茹是从里边卧室的窗户顺着床单下去时,不知道是床单断了还是张桂茹没抓牢掉下去的。(里边卧室的窗户)是关着的。
7、证人啜某某证言,证实我与张桂茹是夫妻关系。今晚10点左右,二龙(邱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媳妇摔了让我过去。化纤厂腈纶小区一号楼楼后,二龙家住这。我到他家楼下打电话,他从楼后过来让我去楼后,当时二龙的媳妇芦某某和芦某某的姑娘都在楼后,我媳妇躺在地上,嘴和鼻子都是血,我摸她身上都已经有些凉了,我问二龙我媳妇咋整的,他告诉我等以后再跟我说,我问芦某某在当时在场没,芦某某说没在场。大概过了30分钟救护车过来,告诉我们我媳妇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二龙没告诉我,但他和我大舅子张国安说我媳妇是从他家窗户用床单往下爬摔的。我发现我媳妇头上方一米左右位置有块布,我拿起来看是一条床单,我就扔了回去。张桂茹和他总在一起打麻将,二龙开了一家麻将馆。下午3点多时我给她打电话,她没接,我就给二龙打电话,二龙说我媳妇在他麻将馆打麻将,我就直接和我媳妇说了两句话,下午8点多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她在孤店“箱子”那呢,我问她啥时候回来,她说不用我管了。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0日21时38分,公司给我派了一个工作,要我到化纤厂腈纶小区干部楼2单元402室开锁。晚上10点10分,对方让我到女子独身宿舍那,我到后看到一个女的,带我到旁边一个住宅楼二单元的402,她自己用钥匙开门开不开,然后让我开门,我拿工具准备开锁时听到屋里有声音,我就问让我开门的人:屋里有人吗?对方说没人,之后我又听到屋里有声响,接着门就从屋里打开了,出来一个男的,只穿了一件大裤头。这男的问我是谁,让我开门的女的就拦着他说管他是谁干啥,之后把钱给我,这两个人进屋了。我收拾工具下楼道一半时,屋里那男的也出来了,我到楼下回到车里,看这男的到楼后去了,没一会他就从楼后回到打开了楼下一辆白色的车,之后我就走了。我感觉她像是捉奸,因为屋里有人。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邱某、张桂茹,我们经常在一起玩,邱某开一麻将馆,我们经常在邱某家麻将馆打麻将。邱某、张桂茹关系特别要好,二人表现的很暧昧,很多人都知道二人有男女关系。2015年7月20日16时许,我与邱某、张桂茹、吴老六打完麻将要离开,听见张桂茹说要去孤店子找大香子要帐,让邱某开车拉她去。
1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我哥在双吉开一朝族饭店,我时常来这帮忙。(昨晚)有(一男一女来吃饭),男的有40多岁,长的挺凶的,吃饭时光膀子,那女的40、50岁左右,长的不是很好看。开的是白色帕萨特,大约晚上5、6点钟(来的)。我没注意,也不听他们说话,说话声挺小的,但确实没有争吵。大约得8点半左右(离开)。
11、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我听到噗通一声,楼上好像掉下来什么东西了,还有人争吵。后来知道是从四楼二龙(邱某)家,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是一个女的。大约2015年7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听到外面有个女的喊:你就瞎整,是不是喝多了,人掉下来了。救护车来了,到后医生还一顿抢救,后来也没拉人就走了。应该是二龙说:人都没脉了,没气了,我咋交代啊。
1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当晚我在家窗户外边有人吵吵,我就出去看看什么回事,好像是有一个人从楼上掉下来。2015年7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
1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听见楼外有女人哭的声音,(2015年7月20日)晚上11点多。我看见楼下有两个男的经过,其中一个男的问另一个男的120来了吗?另一个男的说:来了,一看不行就走了。
14、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市急救中心调度员,2015年7月20日22时33分,吉林市经开区腈纶小区1号楼楼下,报警人说有人从楼上摔下来,受伤者鼻子和嘴出血。电话是155XXXXXXXX。给吉林市急救中心反馈了,人已经死亡。
15、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0日22时40分左右,120转到我们龙潭分站的。吉林市经开区腈纶小区,155XXXXXXXX。报警内容是腈纶小区有人坠楼。到达小区门口,有个女的来接的我们,把我们领到事发现场。死者躺在楼下的草坪上,呼吸、心跳停止。
16、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20日晚10点多钟,有人在我家窗外掉下去了,化纤厂振兴小区1号楼2单元4楼右门。张桂茹总去我开的麻将馆打麻将,跟我是铁子,以前有过不正当关系,睡过觉,发生性行为。(当晚)没有(发生性行为)。芦某某、啜某某不知道我和张桂茹的关系。下午5点左右,我开车拉着张桂茹到孤店子镇,去找一个叫“香子”的女的,没要到钱,我俩就回来了。张桂茹说饿了,我俩就到双吉的朝鲜族饭店吃的饭,每人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大约晚上9点多钟,我俩回到化纤厂,我说:去麻将馆打麻将啊。张桂茹说:去你家待一会吧。我说:行。进屋后,张桂茹说把门反锁上吧,我就把门反锁上了。我俩在我家坐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媳妇芦某某回来了,在外面用钥匙开门,没打开,之后芦某某就敲门,张桂茹就把客厅里的灯关上了,跟我说:可别开门啊,让你媳妇看到不好。我说:打开门怕啥的。张桂茹就说不让我开,我俩就研究怎么办。芦某某敲了一会门就不敲了,我俩从厨房的窗户看看我媳妇走没有,我说好像没走,张桂茹还在厨房抽了根烟。这期间外面就没动静了,张桂茹就跟我说找床单吧,她要从窗户顺下去。我说别打了,还是把门打开吧,张桂茹不让我开门,我俩就回到我家的卧室里,在床上铺着一个花床单,张桂茹拿起来用手撕,没撕开,她就问我有没有剪子,我就去客厅里给她找了一把黑色的小剪子,然后张桂茹让我帮她剪,她系床单条,我剪了两三条后,她让我去厨房窗户看看我媳妇走没走,她就在卧室自己剪,自己系床单,剪完一个床单后,张桂茹都把床单条系上了,她跟我说不够长,让我再去找个床单,我又去另一个卧室找了一个花床单,她就在那自己剪床单,把床单都系上了,我就去厨房看我媳妇走没走,张桂茹把所以的都接好后,挺长的,当时没开灯,我也没看清具体有多长,张桂茹就把连好的床单一端系在自己的腰上,然后她上的窗台,面朝卧室,她双手握着床单,面朝着我,身体在窗户外我下顺,这个过程中我拽着连好的床单的另一端,张桂茹上窗台后先是用双手扒着窗户外面的窗台,使她的身体都在窗户外面,之后我用双手就拉紧床单,张桂茹也用双手握紧床单,张桂茹跟我说往下顺一点,我就双手握着床单往下顺了15cm左右,她就说让我再往上拉一拉,我就双手握着床单往回拉了一下,就拉紧了,我就问张桂茹行不行,张桂茹说没事,你放吧,我就又用双手握住床单往下顺了一下,之后又往上拉了一下,就在这时床单断了,张桂茹就掉下去了,我就赶紧下楼了,到楼前,看到张桂茹躺在我家楼下了,当时我看张桂茹还有点呼吸,我就把她腰上的绳子给解下来了,扔在楼头垃圾口附近了,芦某某和她姑娘都某某也过来了,我就跟他俩说快报警吧,都某某打的120,我给张桂茹的爱人啜某某打的电话,说:姐夫你快过来把,你媳妇出大事了。啜某某就问我在哪,我说在我家。之后啜某某到我家麻将馆找我去了,没找到我,就给我打电话,我说在我家,啜某某就到我家楼下了,之后他家的亲戚都陆续来了,我当时问的张桂茹的二哥我在这好不好,张桂茹二哥说让我先别在这了,我就到一边去了,之后120和警察就来了。张桂茹想出来的(从窗外用床单顺下楼去)。(张桂茹)抽了3根烟,客厅两根,厨房一根。张桂茹自己系的,单条和单条系在一起,每个连接处都系了两个扣。我不同意,我说太高了,不让她这么整。有危险,我拦她,她不愿意,非要从窗户顺下去。我就负责给她放绳,拉着她往下顺。我记得是床单断了。我怕别人看到,影响不好,我到楼下后就把她身上的床单给解下来扔了。第一条(床单)是张桂茹自己拿的,第二条是我给她拿的。我看是没到三楼的窗户位置,床单就断了,张桂茹就掉下去了。从(我和张桂茹)进屋开始算,大约得有1个多小时。(从芦某某敲门到张桂茹掉下去)大概能有半小时左右。(往楼下顺床单绳的过程)大约得有15分钟左右。大家平时都叫我“二龙”。
17、辨认笔录 ,载明被告人邱某辨认现场及工具。
18、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邱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有剪刀、布带、扣押清单、电话受理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及证人芦某某、都某某、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沙某某、尚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邱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知晓本案证人都某某打电话报警而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桂茹家属谷珊珊、啜某某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张桂茹家属谷珊珊、啜某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邱某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邱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昌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邱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邱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丁宁宁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