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仁学,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仁学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昆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仁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南仁学随身携带尖刀欲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遂在吉林市农林街乘坐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永吉县口前镇,当车行驶至红旗交警中队附近时,坐在后排的被告人南仁学拿出尖刀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770.00元,被害人张某甲将钱扔在副驾驶处,当车辆行驶至口前镇四中道口交通信号灯处,被害人张某甲停车呼救,被告人南仁学趁机将其中的235.00元抢走,后群众合力将被告人南仁学抓获。被告人南仁学经抓捕归案。并认为,被告人南仁学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南仁学的辩解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其构成抢劫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南仁学随身携带尖刀在吉林市农林街乘坐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永吉县口前镇,被告人先乘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后以阳光刺眼为由坐到司机位置的后座。当车行驶至红旗交警中队附近时,坐在后排的被告人南仁学拿出尖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处,并威胁被害人,迫使其二次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770.00元,钱掉在副驾驶处。当车辆行驶至永吉县第四中学道口交通信号灯处,被害人停车呼救,被告人南仁学趁机将散落在副驾驶的部分现金抢走,后被群众抓获。被告人南仁学经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被告人抢劫时使用的刀具(照片)。
(二)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南仁学于1983年9月2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5月8日,证实被告人南仁学经抓捕归案。
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随身携带的财物及被害人交出的人民币,并将被告人的财物及被害人的钱发还。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南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5月7日从家离开的,其给了被告人生活费人民币4 000.00元。被告人的精神有点不好。
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8日6时许,我和我大哥胡某乙在永吉县第四中学道边卖大饼,看见一辆吉林市的出租车一下停在红绿灯前,司机跳车并喊抢劫。我就告诉我大哥,我大哥就拿擀面杖跑过去,我也随后跟过去,旁边有二个农民工也拿铁锹跑过来。二农民工让抢劫犯下车,并用铁锹打他。抢劫犯从后门下车后,用刀乱捅,后被一个农民工摁在地上了。司机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3、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8日6时许,我和我妹胡某甲在永吉县第四中学门口卖酱香饼,在红绿灯处突然有一辆吉林市出租车停下,司机下车大喊抢劫。我拿擀面杖和我妹跑到出租车跟前,我看见车里有一男的,手里拿把刀,正在车后座向车副驾驶位置下边捡钱。我用擀面杖从副驾驶的车窗怼那个男的,没怼到。那男的在车里用刀比划。这时,过来两个农民工,手里拿着铁锹,用铁锹怼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还用刀比划,后来把手里的刀扔了,下车准备逃跑,被那二个农民工给按住了。
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8日6时许,我骑车路过永吉县第四中学的红绿灯道口时,看见一个出租车司机按着一个躺在地上的戴帽子的男的,旁边地上有一把刀。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8日6时许,我和张某乙骑车路过永吉县第四中学的红绿灯道口时,看见一个出租车司机按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的,旁边地上有一把刀。
6、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精神上有些毛病,曾砸过好几家玻璃,还要放火。
7、证人南某乙证言,证实说被告人精神不太好,但以前见过看不出来有精神病。曾砸过5、6家玻璃。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8日5时40分许,南仁学在吉林市农林街打我的车去口前,车费是人民币50.00元。我刚启动车,南仁学说前面刺眼,让我停车,南仁学坐到后面。当车行至红旗中队附近时,南仁学用右手从裤腰里掏出刀架在我右边的脖子上,让我快点开,说要杀其亲家去。我开车到杨草沟附近时,南仁学说你把钱掏出来。我就从裤兜里掏出所有的钱,钱掉在副驾驶的脚垫上。南仁学说你还有钱没了,我就把主驾驶手抠里的钱扔在副驾驶下边了。南仁学让我快点开,并拿刀往主驾驶后座扎了几刀,又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就继续往前开,开到永吉县第四中学红绿灯时,我猛地一踩刹车并下车喊抢劫。这时过来二个农民工,把南仁学制服了。在制服过程中,南仁学还用刀乱比划我们,一个农民工用铁锹打在南仁学拿刀的胳膊上,把刀打掉了。我二次共掏出人民币约770.00元。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南仁学供述,证实2015年5月8日,我从旅店出来想拿刀出去抢劫出租车司机钱。我在农林街打一辆出租车去口前,车费是人民币50.00元。开始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走了几分钟后,我让司机停车,说前面阳光刺眼,我就坐到司机后面的位置上了。走到红旗中队时,我就把刀拿出来架到司机脖子上,让他把钱拿出来。我说完他就把钱拿出来,我没接住,钱掉在副驾驶地上了。我问他还有钱没,他又拿出点钱,扔在副驾驶位置。我让他快点开,并用刀在车后座上乱扎了几刀。车开到永吉县第四中学附近,司机猛的踩一脚刹车就下车了,并喊抢劫。这时我就捡副驾驶位置上的钱,抓了一部分钱揣在我的右侧裤兜里,多少钱我不知道。正捡钱时,上来二个农民工把我拽出车,我就拿刀比划他们,其中一个农民工拿铁锹打我的手,把刀打掉了。他们把我制服后,警察就来了。
(六)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系酒精依赖综合症,完全刑事责任人。
(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在车的副驾驶座位的脚垫上有散落的面值100元人民币3张,50元的人民币3张,10元的人民币4张,1元的人民币2张,一打面值5元和1元的人民币,总计人民币536.00元。副驾驶座靠前后侧的座套上有创口4处。
(八)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仁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仁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实成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子琦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