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故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2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雨吉,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志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逄银迪,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雨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雨吉及其辩护人曹志刚、逄银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雨吉得知黄菠萝(学名黄檗)树皮能给自家羊治病,于2014年10月下旬在放羊时,先后在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村二社张某甲承包的天然林内私自砍伐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黄菠萝9株。经林业部门认定,9株黄菠萝根节木材核立木蓄积0.4721立方米。被告人苗雨吉经传唤归案。并认为,被告人苗雨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苗雨吉的辩解意见为,其于2014年10月份后,在碾子沟西山张某甲的林地里采伐了5株黄菠萝,当时其不知道黄菠萝是重点保护植物。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苗雨吉不明知黄菠萝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指控其采伐黄菠萝证据不足,其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其有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苗雨吉得知黄菠萝(学名黄檗)树皮能给自家羊治病,于2014年10月下旬在放羊时,先后在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村二社张某甲承包的天然林内私自砍伐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黄菠萝5株。经林业部门认定,5株黄菠萝根节木材核立木蓄积0.2348立方米。被告人苗雨吉经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经传唤归案。

3、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砍伐林木现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被告人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家里的黄菠萝是苗雨吉从山上扛回来的,为了给羊治病。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黄菠萝是珍贵树种。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知道黄菠萝是珍贵树种,碾子沟二社是林区。

4、证人李某乙和证言,证实碾子沟二社是林区。其知道黄菠萝是珍贵树种,林业部门也宣传过。

5、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其知道黄菠萝是珍贵树种。

6、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其知道黄菠萝是珍贵树种。

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从碾子沟村承包了二社西山的林片,其不知道黄菠萝是珍贵树种,也不知道林片中的树是否被砍过。

8、证人张某丙(一拉溪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5年4月17日上午,我和张佰成去苗雨吉家。当时苗雨吉带我们去他家羊圈看现场的木头。我和张佰成在现场查根的,一共是十五根。苗雨吉说是在张某甲承包的山片里砍的。4月19日上午,我和森林公安人员去苗雨吉家,苗雨吉承认其家中的黄菠萝是其在他们社西山用手锯砍的。之后到他家羊圈看了一下现场,民警还照了相,照相之后,苗雨吉领民警和我上山的,当时找到四五个伐根。后来苗雨吉就不配合了,并否认自己砍伐了,说是拣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苗雨吉的(当庭)供述,证实指认现场的五株黄菠萝是其为了给羊看病砍伐的,其余的是拣的。

四、永吉县县林业局关于苗雨吉砍伐天然林林木的鉴定意见,证实苗雨吉砍伐的天然林林木黄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五、现场勘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水库下苗雨吉家房前及房后木堆中发现黄檗木材共13段,核原木材积1.1689立方米。其中9个为根节,经每木检尺为0.472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雨吉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黄菠萝(黄檗)是国家珍贵树木而进行砍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采伐黄菠萝五株,属情节严重。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苗雨吉不明知黄菠萝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指控其采伐黄菠萝证据不足,其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村是林区,被告人苗雨吉在此地生活多年,其应当明知黄菠萝是国家珍贵树木。其当庭供述采伐了五株黄菠萝,且指认了现场,其采伐五株黄菠萝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雨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实成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