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2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长春佳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公诉字(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到永吉县某地和永吉县某地,谎称公司搞活动购买三万元以上药品赠送一台血常规检测仪。2014年12月25日,永吉县被害人刘某某给被告人王某甲汇款3.4万元购买药品,被告人王某甲发给被害人刘某某价值9 000.00元药品后,又以被被害人刘某某参与公司抽奖为由给被害人刘某某汇款2 0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3万元。2015年1月23日,永吉县被害人王某丙给被告人王某甲汇款3.5万元购买药品,被告人王某甲发给被害人王某丙价值1.5万元的药品,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3万元; 返还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吉林省佳智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基本情况表、存款业务回单、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人尹某某、陈某某、于某等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丙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谎称公司购买三万元以上药品赠送一台血常规检测仪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取罪。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刘子琦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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