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镇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用事先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高某某代李某某办理),其中包括张某某房屋三间及张鹤男房屋两间,共收取李某某购房款人民币6.5万元整。张鹤男同意张某某将自己的两间房屋卖给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事先伪造假房照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物证
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诈骗活动。
2.书证
协议书。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持伪造的房照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协议,谎称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及其子张鹤男的房屋两间卖给了被害人李某某。
收据。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被害人李某某交来买房款65 000元。
房屋买卖协议。
此证据证明: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坐落在镇赉县到某农场四分场的房屋以60 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庞某来。
收条。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庞某来交来买房款60 000元。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证。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房屋土地登记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儿子张鹤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情况。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
此证据证明:张鹤男房屋建房用地审批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
此证据证明:吕某某的房屋登记情况。
证明。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房照不是其单位发放的。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高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的大伯哥。2015年1月份,经高某某联系,张某某将自己家及其子张鹤男的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拿张某某的房照到房产部门过户时才发现房照是假的。2015年9月6日,镇赉县的宫某某拿着张某某过完户的真房照来要房子,李某某才知道被骗了。后李某某找张某某处理此事,但张某某始终未予办理。
证人高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5年1月12日,高某某找高某某、聂某某去张某某家给他兄弟媳妇李某某买房子。到张某某家双方签订了协议,高某某当场交给张某某65 000元现金,高某某、聂某某作为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了。因以前张某某欠高某某26 000元钱,当场张某某就把欠款还给高某某了,高某某把三间房的房照也返给了张某某,张就把房照给了李某某。
证人聂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5年1月12日高某某找到聂某某,说他帮兄弟媳妇李某某在到某农场四分场买五间房子,是张某某的房子,一共花65 000元,让聂跟他做手续去,聂就去了。到张某某家后,聂给写的协议书,由于房照不在张某某手,在高某某手,当天协议就没有签。1月15日,聂某某又与高某某到张某某家,一同去的还有高某某。到张家后高某某就把65 000元房款交给了张某某,因张某某欠高某某26 000元钱,张就拿出26 000元还给了高某某,高某某将房照还给了张某某,张将房照给了高某某,之后双方签订了协议,李某某没去,是高某某代签的,聂某某和高某某作为见证人也某某。
证人宫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5年6月初,张某某给宫某某打电话说要借5万元钱,并用房子抵押。因宫某某当时没有钱,就在其表哥庞某来手里借了5万元,当时张某某承诺用两个月,给1万元利息,6月5日在镇赉房产处宫某某将5万元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夫妻和庞某来夫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夫妻还给出具了6万元收条。欠款到期后,张某某没能还上,就同意将其名下的三间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妻子吕某某名下了。2015年8月份,宫某某去收房子时发现张某某又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吕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吕某某于2015年6月5日以6万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处购买过房屋,具体情况是其丈夫宫某某与张某某谈的,现在改房屋已经过户到吕某某名下了。
庞某来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5年6月初,宫某某给庞某来打电话说要借5万元钱。6月5日宫某某让庞把钱送到镇赉房产处。在镇赉房产处,宫某某让庞某来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宫还给庞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后宫还款2万元,尚欠3万元。
林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林某某系张某某妻子。2015年1月15日,经高某某联系将张某某的房屋三间及其子张鹤男的房屋两间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当时林某某不清楚给李某某的房照是伪造的。林某某还证实2014年6月借宫某某2万元钱,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1.7万元。到期没有还上,又重新做的手续,用自家房屋抵押。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此证据证明:2015年1月12日李某某通过其大伯哥高某某联系在到某农场四分场购买了张某某房屋三间及张鹤男房屋两间,经过协商房屋定价6.5万元。因李某某没在家,房屋买卖手续都是高某某代办的。等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张某某的房照是假的。2015年8月下旬,又有个人拿着张某某过完户的真房照来要房子,李某某才发现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2014年10月份,为了还债,张某某通过朋友联系的宫某某借款2万元,6个月还款,利息1.7万元,给宫某某出具了3.7万元欠条,并用到某农场的房屋抵押。到期后张某某没有偿还上,又给宫某某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张某某没能还上,宫某某找来庞某来与张某某做的房屋买卖协议,商定一个月后还款,否则房子归宫某某。2015年8月,因张某某没还钱宫某某就把房照过户到其妻子吕某某名下了。2014年11月份,张某某通过小广告做的假房照,想用假房照将房子卖出去。2015年1月份,高某某给他兄弟媳妇李某某联系买房子,张某某就以6.5万元的价格将自家房屋三间及其子张鹤男房屋两间卖给了李某某,当时手续都是高某某代李某某办的。2015年6月,李某某去房产过户时,发现房照是假的,就找张某某协商,2015年9月,李某某就报案了。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事先伪造假房照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乃军
审 判 员 周庆林
代理审判员 王 爽
二 0 一 五 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