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永刑监字第2号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4)永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王胜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此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娜
(2015)永刑监字第2号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4)永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王胜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此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