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镇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某某于2015年春季在其承包的莫莫格乡米太村米太屯西南林地内(该林地属于12林班231小班)种植花生。经现场勘查鉴定 ,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632亩,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破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询。
此证据证明: 被告人盖某某的自然情况。
(2)到案经过。
此证据证明:2015年7月27 日镇赉县莫莫格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镇赉县莫莫格乡米太村村民盖某某在镇赉县莫莫格乡米太村西南林地内擅自开垦种植农作物,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种植面积7.632亩,该林地属于12林班231小班。经传唤盖某某到森林公安大队进行讯问,被告人盖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证言
王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系莫莫格乡林业站站长。其证实2015年春季被告人盖某某在林地内种植花生,面积为7.632亩,林班号是莫莫格乡12林班231小班,该林地属农田防护林。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盖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盖某某自1997年开始就将林地开垦起来种地了,2015年春季,村委会让其在林地内植树,盖某某没植,在地里种植的花生。
4.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
此证据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0.5088公顷(7.632亩),此林地系防风固沙林,林班号为12林班231小班,林地原有植被已被大量严重破坏。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勘查笔录及照片。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的基本情况。
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
此证据证明:盖某某指认现场及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像。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庆林
二 0 一 五年 十一 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