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石,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满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蜂镇新道村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石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尊凤、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金石于2011年6月至9月间,在吉林市龙潭区原七星家店修理部、昌邑区幸福二区工棚等地,虚构幸福二区36号楼7单元2楼左门房屋为自己所有,将该房屋卖给韩某甲,骗取韩某甲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赵金石家属已将22万元全部返还,取得韩某甲谅解。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金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甲陈述、证人牛某某、韩某乙证言、地市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昌邑区兴华街道幸福社区证明、协议书、收条、还款计划、房款合同、房产测绘技术报告、还款书、收条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石被动全部返还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赵金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金石与韩某甲系同学关系,其得知韩某甲欲购买一套房屋。赵金石于2011年6月谎称幸福二区开发商牛某某拖欠其工程款,故将幸福二区36号楼7单元2楼左门房屋一套抵顶工程款给赵金石,韩某甲便与赵金石达成协议,以人民币22万购买该房屋。同年6至9月间,在吉林市龙潭区原七星家店修理部、昌邑区幸福二区工棚等地,韩某甲将人民币22万元给被告人赵金石。
案发后,赵金石家属已将人民币22万元全部返还,取得韩某甲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金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5月,得知韩某甲要买房子,其谎称牛某某欠其钱,把幸福二区36号楼7单元2楼左门的房子顶账给赵金石,其领韩某甲去幸福二区工地看房子,当时工地的房子刚打地基,工地办公室有小区的规划图纸,双方协议将幸福二区36号楼2楼左手门的一套房子转账抵给韩某甲,该协议中有工地的材料员李朕签字。当天,韩某甲在汉阳街附近的七星家电修理部给其10万元,其给他打了收条。之后韩某甲分几次给其的钱,总共给了22万。双方约定交房期已过,韩某甲向其索要房屋,其将以王琦的名义在吉林银行贷款买的翻斗车抵押给韩某甲家,双方签署还款计划约定如果赵金石没有按时还款,可以由韩某甲处置该翻斗车。后来因为其没按期还款,银行把车收走。其虽参与给牛某某承包的幸福社区运输沙石,但其与牛某某无债务关系。
2、被害人韩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6月份,其和初中同学车金才聊天表示想买房屋。其和赵金石、车金才在龙潭区化工医院见面,赵金石说开发商牛某某欠赵金石工程款并用房子顶账,其三人来到吉林市昌邑区幸福二区工地,当时楼还没盖起来,赵金石说把幸福二区36栋2楼左门的一套房子卖给其,面积是60、70平,其在工棚子里签的协议,赵金石在工棚子找到一个叫李朕的人说是工长,让李朕代表牛某某签字。赵金石说房子10月末左右就能下来。签完协议后其分五次给赵金石22万元。赵金石到约定交房的日期没能给付房屋,其到幸福二区的佳宜地产开发公司去问,开发商说牛某某是包工头,没有权利卖房。其向赵金石要房子,赵金石一直拖,双方曾签署过还款计划,赵金石允诺如不归还欠款可由韩某甲处置一辆翻斗车。后该车被银行收走。
3.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其系个体建筑商,2011年6月其和黄烨开发公司参与幸福小区一区二期的开发建筑,承建的是幸福小区一区二期工程中的36号楼的民宅建筑。其在“松江钻石秀苑”干工程时,赵金石给其挖土方,工程款已经结清。幸福二区工程赵金石没参与,其与赵金石无债务关系,也没有承诺把36号楼的房屋抵账给赵金石。
4、证人韩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韩某甲与赵金石系同学,韩某甲从赵金石手里买房子,韩某甲多次在其店内给赵金石房款。其店名为七星家电修理,现在改为韩家粥铺。
5、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赵金石的自然情况。
6、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12日,被害人韩某甲报案至吉林省公安局龙潭分局。
7、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3月19日19时许,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民警在赵金石家将其抓获。
8、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能找到该案的涉案人员李朕。
9、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民警到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查询,幸福小区36号楼设计图纸(档案号:210-103IV-1卷),该楼设计图纸无7单元,在施工过程中也无设计变更。
10、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道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幸福社区下辖幸福一区1-6号楼,29-39号楼;幸福二区1-14号楼;36号楼属于幸福一区,幸福二区没有36号楼。
11、协议书。证实赵金石与韩某甲签订协议书,内容是经双方协商牛某某将幸福二区36号楼2楼左门(201)经赵金石证明已转账形式抵给韩某甲,甲方是牛某某,由李朕代为签名,赵金石是证明人。
12、收条。证实韩某甲于2011年6月2日至9月5日陆续给赵金石购房款21万元。
13、还款计划。证实赵金石于2012年11月5日给韩某甲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12月末全部还清,否则吉BA8952大车交由韩某甲出售。
14、房款合同。证实2012年10月13日赵金石承认欠韩某甲买房款22万元,承诺到10月30日交房,如不能就给韩某甲返钱和利息。
15、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房产测绘技术报告。证实报告书与测绘档案一致,幸福一区36号楼只有5个单元,没有7单元。
16、还款书、收条、情况说明。证实赵金石的家属于2014年4月15日返还被害人韩某甲买房款22万元,韩某甲对赵金石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石被动全部返还诈骗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金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 菡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衣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