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邢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抗诉再审决定书

2016-07-14 10:2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松刑监字第39号

再审决定书

抗诉机关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邢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邢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以(2015)扶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量刑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以松检刑检审刑抗[2015]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扶余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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