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23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船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第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4月,在吉林市船营区园丁园小区2号楼下,无故用石子将被害人吕某某的BHC262长城C50轿车左前门、左前叶子板、右后前门及被害人仲某某的吉BHS958起亚福瑞迪轿车左前后门、左后叶子板划坏。经鉴定,两车车损修复共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园丁园小区2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丰某某的吉BGX526长安轿车左前门及左后叶子板划坏;在该小区3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苏某某的吉BR5221别克凯越轿车左前门划坏。经鉴定,两车车损修复价值共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园丁园小区2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尚某某的吉BW1915白色捷达轿车右车门划坏。在该小区3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郁某某的吉B00086黑色奔腾轿车左前后门、前后叶子板划坏;将被害人于某某的吉BGV879宝来轿车左前后门及叶子板划坏。经鉴定,三辆车车损修复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

综上,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栾某某任意损坏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5年5月6日,栾某某在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4月,在吉林市船营区园丁园小区2号楼下,无故用石子将被害人吕某某的BHC262长城C50轿车左前门、左前叶子板、右后前门及被害人仲某某的吉BHS958起亚福瑞迪轿车左前后门、左后叶子板划坏。经鉴定,两车车损修复共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园丁园小区2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丰某某的吉BGX526长安轿车左前门及左后叶子板划坏;在该小区3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苏某某的吉BR5221别克凯越轿车左前门划坏。经鉴定,两车车损修复价值共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园丁园小区2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尚某某的吉BW1915白色捷达轿车右车门划坏。在该小区3号楼下,无故用锥子将被害人郁某某的吉B00086黑色奔腾轿车左前后门、前后叶子板划坏;将被害人于某某的吉BGV879宝来轿车左前后门及叶子板划坏。经鉴定,三辆车车损修复价值共人民币1200元。

综上,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栾某某任意损坏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栾某某在无故划尚某某的白色捷达车被群众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他公安机关不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本案被害人均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告诉,要求对被告人栾某某依法严惩。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某、仲某某、苏某某、丰某某、郁某某、于某某、尚某某陈述、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相应刑期。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诚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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