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长刑一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男,时年46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因本案致轻伤。
被告人温利金,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敦化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12月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交付执行,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2013年3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援助辩护人李宝刚,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利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思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被告人温利金及援助辩护人李宝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温利金与服刑人员杨某某在吉林省长春监狱监舍内下象棋,因落棋声音较大,引起同监舍服刑人员黄鑫泽反感,黄鑫泽来到温利金身边并拿走一枚棋子,随后与温利金发生口角。温利金用拳头击打黄鑫泽面部,黄鑫泽遂用拳还击,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同监其他服刑人员见状上前拉架,温利金将黄鑫泽打倒并将其压制,致其鼻部受伤,后被他人分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鑫泽此次外伤属轻伤。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利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温利金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3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
被告人温利金对刑事部分辩解称黄鑫泽无权制止自己在监舍里下棋;对附带民事部分无答辩意见。
援助辩护人李宝刚的辩护意见是:黄鑫泽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温利金能够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温利金与服刑人员杨某某在吉林省长春监狱监舍内下象棋,因落棋声音较大,影响同监舍服刑人员黄鑫泽休息,黄鑫泽来到温利金身边并拿走一枚棋子,随后与温利金发生口角。温利金用拳击打黄鑫泽面部,黄鑫泽遂用拳还击,继而厮打在一起,同监其他服刑人员见状上前拉架,温利金将黄鑫泽打倒并将其压制,致其鼻部受伤,后被他人分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鑫泽此次外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狱内案件发案、立案、破案登记表等材料记载:2013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在吉林省长春监狱监舍内,服刑人员温利金、黄鑫泽发生厮打,黄鑫泽鼻部被打致轻伤。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长春监狱某监舍。
三、指认现场照片显示:被告人温利金指认在某监舍内打伤黄鑫泽。
四、鉴定意见记载:黄鑫泽此次外伤属轻伤。
五、书证:(一)罪犯入监登记表记载:被告人温利金与被害人黄鑫泽的自然情况及二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均在长春监狱服刑。(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记载:1、被告人温利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12月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交付执行。2013年3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被害人黄鑫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门诊病历等材料记载:黄鑫泽被温利金打伤后,经到吉林省长春监狱医院、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鼻部受伤。(四)禁闭登记薄记载:2013年12月20日,黄鑫泽因殴打温利金被禁闭15天。(五)长春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黄鑫泽与温利金厮打,导致黄鑫泽鼻子骨折。
六、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记载:案发后,侦查人员调取了长春监狱某监舍的监控视频,显示温利金与黄鑫泽发生争吵的起因及厮打经过。经当庭播放,温利金与黄鑫泽均表示属实。
七、证人证言:(一)杨某某证言:2013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我和温利金在监舍下棋,黄鑫泽过来骂温利金“你能不能小声点,把我心脏病都弄犯了”,还拿走一个棋子,温利金站起来,黄鑫泽骂“你什么意思”,温利金打黄鑫泽头部一拳,黄鑫泽也打温利金头部一拳,他俩厮打起来,后被我们拉开。第二天早上,黄鑫泽找温利金要唠唠,温利金不和他唠,黄鑫泽打温利金肚子一拳,被监区管教制止。(二)许某证言:黄鑫泽过来在棋盘上拿走棋子,对温利金他们说“别下了,敲象棋有声音,我心脏受不了”,温利金和黄鑫泽发生口角,撕扯在一起,相互用拳打对方的面部和头部。(三)金某某证言:温利金和人下棋时,黄鑫泽过来说下棋声音大,不让下棋,还拿走一个棋子,温利金和黄鑫泽发生争吵,温利金打黄鑫泽头部一拳,黄鑫泽还手,他俩厮打在一起,相互用拳向对方的面部以及头部乱打,温利金把黄鑫泽按在地上后没有再打。(四)祖某证言:温利金和黄鑫泽厮打在一起,相互用拳向对方的面部及头部乱打,温利金把黄鑫泽按在地上,我和其他人把他俩拉开。(五)倪某某、张某某证言:黄鑫泽解除禁闭后,回到自己监舍,住了三四天调到了其他监舍,在自己监舍住期间没人打他。(六)刘某某、靳某某、杨某某、宫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0日,黄鑫泽被关在禁闭室,期间没和人打过架,他说跟姓温的打架,鼻子骨折了。(七)王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黄鑫泽被调到其他监舍后,没与人发生冲突。
八、被害人黄鑫泽陈述:2013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温利金和杨某某在监舍下象棋,温利金摔棋子,声音较大,干扰了我们休息,我过去制止说“你们别下了,弄那么大声音把我心脏病都整犯了”,并拿走一个棋子,温利金说我事儿太多,我俩发生争吵,他打我一拳,我也还手打他,我俩厮打在一起,他对着我的面部及头部乱打,我打他头、面部五六拳,我被他打倒,他把我按在地上,后被其他犯人拉开。我起来后,脸部和鼻子又痛又麻,半夜感觉难受。第二天早晨我找到温利金并将他打了,温利金没有还手。后来我到医院看病,发现鼻骨骨折了。
九、被告人温利金供述: 2013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我和杨某某在我们108监舍下棋,黄鑫泽过来骂我说“快把我心脏病整犯了,别下了”,还拿走一颗棋子,我站起来,他说“你想咋的”,我挺生气,就打他头部一拳,他也打我一拳,我俩厮打在一起,他打我头部和面部十几拳,我也打他头部和面部四五拳,撕扯中他被我摔倒,我就一直按着他,没有再打他,后被拉开。庭审中供述:平时监舍里不允许下象棋。
上述证据,被告人温利金及援助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害人黄鑫泽也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刑事部分的定案依据。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被打后,到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903元。
上述事实,原告人黄鑫泽当庭陈述“我治疗的费用是903元”。对此,被告人温利金无异议。黄鑫泽的陈述经查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依据。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黄鑫泽因被告人温利金与其他服刑人员在监舍内下象棋,影响其休息,遂制止并拿走一枚棋子,随后与温发生口角,二人发生厮打,致黄鑫泽鼻部轻伤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温利金亦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利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黄鑫泽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温利金系在服刑期间犯罪,应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
关于被告人温利金提出的黄鑫泽无权制止自己在监室里下棋的辩解及援助辩护人提出的黄鑫泽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温利金能够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温利金在晚间同监室人员将要休息时段与他人下棋,声音较大,影响到同监室人员休息,黄鑫泽为制止温利金下棋而拿走一枚棋子,黄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温的不当行为在先,且温利金不但未与黄鑫泽协商解决问题,反而先动手殴打黄鑫泽,引发本案,黄鑫泽无过错,考虑温利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利金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黄鑫泽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保护。黄鑫泽主张赔偿治疗费903元一节,虽无票据证实,但温利金当庭认可,应予保护。关于黄鑫泽主张的后续医疗费50000元一节,因尚未实际发生而无法确定数额,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黄鑫泽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一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不予保护。
根据被告人温利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一款致人轻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一条【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利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温利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鑫泽经济损失人民币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陶 铮
人民陪审员 张皋民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连书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