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10:22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二刑初字第135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忠岐,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农民,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勤劳村西王屯。

被告人王玉国,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20125195911172011,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岐请求被告人王玉国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岐与被告人王玉国家属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岐撤诉。

审 判 长  吴 策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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